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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06 如何利用說明書內容解釋權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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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利用說明書內容解釋權利要求?

    原標題:從一種對旋轉輪體加熱的裝置專利無效案件看權利要求的解釋

    編者按:當前,對於採用說明書內容解釋權利要求的時機和解釋的方式尚無明確的規定。那麼在審查實踐中應當如何把握?本文中,作者通過一個具體案例進行了詳細說明。

    2012224日,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第1820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下稱第18200號無效決定),該決定涉及名稱為一種對旋轉輪體加熱的裝置200420073412.X號實用新型專利(下稱本專利)

    本次無效宣告請求所針對的獨立權利要求如下:

    “1、一種對旋轉輪體加熱的裝置,其特徵在於:在鐵質的旋轉輪體(5)內腔放置加熱線包(9);在旋轉輪體內腔放置的加熱線包(9)為:線圈骨架(2)固定於固定軸座(1)上,導磁體(4)按輪體(5)的軸向在線圈骨架(2)的圓柱面(10)上均布,線圈繞組(3)纏繞在導磁體(4)表面,導磁體(4)、線圈繞組(3)、線圈骨架(2)封裝為一體。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在於對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的解釋。無效宣告請求人(下稱請求人)主張,權利要求1限定的導磁體按輪體的軸向在線圈骨架的圓柱面上均布為一種上位的概念,涵蓋了導磁體為圓筒狀的方案,圓筒狀由於其在整個圓柱面上具有均勻的厚度,即可理解為一種在圓柱面上均布,而這種圓筒狀的導磁體已經被證據1公開。

    18200號無效決定對上述技術特徵的含義進行了解釋,認為應結合說明書內容和權利要求1中的其它技術特徵進行理解。說明書文字部分記載了“14個鐵氧體4按輪體5的軸向A方向在線圈骨架2的圓柱面10上均布,進一步結合附圖可知,本專利中作為導磁體的鐵氧體是多個離散的部件,每一個鐵氧體均沿著輪體的軸向設置,14個鐵氧體均勻分佈於線圈骨架的圓柱面上。此外,正是由於鐵氧體的這種離散結構,本專利進一步採用線圈骨架對鐵氧體進行支撐,通過將線圈繞組纏繞在鐵氧體表面,進而對鐵氧體進行定位。因此,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徵導磁體(4)按輪體(5)的軸向在線圈骨架(2)的圓柱面(10)上均布不應當理解為包括環形導磁體的情形。

    證據1公開一種用於加熱行進纖維的導絲輥,包括四個沿軸向排列的環形導磁管。證據1中導磁管的形狀和排布方式均不同於本專利中的導磁體,故證據1未公開技術特徵導磁體(4)按輪體(5)的軸向在線圈骨架(2)的圓柱面(10)上均布,導磁體的這種變換也不是顯而易見的,該特徵使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具有結構簡單、便於加工的有益效果。基於此,得出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的結論。

    請求人不服第18200號無效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2283號行政判決,認為:本專利中鐵氧體4和證據1中導磁管41的設置方式儘管不同,但均屬於在主旋轉輪體圓周表面上對導磁體所實施的均勻分佈,而且上述導磁體的方向與輪體的軸向均呈平行關係,因此證據1公開了本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技術特徵導磁體(4)按輪體(5)的軸向在線圈骨架(2)的圓柱面(10)上均布。綜上,北京一中院認定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撤銷了第18200號無效決定。

    專利複審委員會和專利權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2013)高行終字第732號行政判決,認為:技術特徵導磁體(4)按輪體(5)的軸向在線圈骨架(2)的圓柱面(10)上均布因其表述存在歧義,確實可能將證據1所述的導磁管排列方式包括在內。但在理解權利要求1的上述技術特徵時,還要結合說明書和附圖進行,根據說明書的內容,可以排除本專利的導磁體排布採用證據1所述的方式,因此證據1未公開上述技術特徵。最終,北京市高院撤銷一審判決,維持第18200號無效決定。

    案例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對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導磁體(4)按輪體(5)的軸向在線圈骨架(2)的圓柱面(10)上均布的理解,不同的理解會直接影響創造性評判的結果。

    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時,應當僅考慮權利要求所包含的技術特徵的字面意思,還是應當根據說明書公開的內容來認定,這樣的爭論由來已久,並形成了以英美為代表的周邊限定論和以德國為代表的中心限定論。大陸專利法借鑒了《歐洲專利公約》,採用介於周邊限定論中心限定論之間的折中原則。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折中的做法在保護專利權人的發明構思和確保權利要求的法律確定性之間取得了較好的平衡。

    然而,對於採用說明書內容解釋權利要求的時機和解釋的方式目前尚無明確的規定。經過多年的專利審查實踐逐漸形成的共識是,當權利要求的術語在說明書中存在特定含義、權利要求的表述發生歧義或者說明書明確放棄某些技術方案時,採用說明書中的相應內容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但在理解權利要求時,說明書所起的作用並不局限於此。眾所周知,說明書的作用在於詳細披露發明創造的目的、方案和效果,使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公開的內容能夠再現發明創造。權利要求是在說明書公開內容的基礎上通過將發明創造的核心內容概括提煉而形成的。權利要求的表述通常具有抽象性,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並不能準確地理解發明創造,事實上在大多數情況下對權利要求的理解必須借助於說明書。無論是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專利確權過程中、還是專利侵權判定過程,審查員和法官均需要在閱讀說明書的基礎上,對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進行判斷,在這一過程中潛移默化地將說明書的內容帶入到對權利要求的理解中。換言之,說明書是理解權利要求的基礎,權利要求不可能脫離說明書獨立存在。20101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要求的記載,結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後對權利要求的理解,確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權利要求的內容。該規定也表明對權利要求的理解需要基於說明書及附圖。

    對於本案,說明書中記載了“14個鐵氧體4按輪體5的軸向A方向在線圈骨架2的圓柱面10上均布,結合附圖,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獲知涉案專利公開的導磁體的排布方式為多個長條狀導磁體,每一個沿著輪體的軸向設置,多個導磁體在線圈骨架的圓柱面上均勻分佈。帶著這樣的理解去閱讀權利要求書,自然而然地可以得出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徵導磁體(4)按輪體(5)的軸向在線圈骨架(2)的圓柱面(10)上均布採用了與說明書基本相同的表述,其限定的導磁體排布方式也應與說明書一致。上述技術特徵之所以引起歧義,原因在於無效宣告請求人提供的證據1引入了對該技術特徵的不同理解。證據1中的導磁管為環狀,四個導磁管首尾相接在軸向上排列。證據1中導磁管的形狀和排布方式明顯不同於本專利說明書公開的導磁體的形狀和排布方式。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上述技術特徵從字面含義來看卻又涵蓋了證據1的情形,加之權利要求1中並沒有其他技術特徵對導磁體的排布方式進行進一步限定,由此導致爭議的產生。

    這是一個有趣的現象,在引入作為現有技術的證據1之前,對權利要求的理解限於說明書公開的一種情形,並不存在歧義;在引入證據1之後,權利要求的字面含義涵蓋了說明書公開的和證據1公開的兩種完全不同的情形。這種現象說明,在將一種直觀可視的具體結構抽象概括成語言文字後,兩者很難完全對等。對應的程度一方面取決於申請人的撰寫水準,另一方面取決於申請人對現有技術的瞭解。通過該案例我們發現,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邊界並不象我們想像得那麼清晰,通過與現有技術或者被控侵權產品的比對可以使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進一步明晰化。

    具體到本案,界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需要從多個角度綜合考慮。首先,涉案專利的申請人為大陸國內個人,沒有委託專利代理人,申請檔撰寫比較粗糙,並且實用新型專利也未經過實質審查,上述因素綜合起來導致問題的產生。經過對比可知,權利要求中對導磁體排布方式的表述來源於說明書中對具體實施方式的描述,兩者的表述基本一致,由此可以推定權利要求並非對說明書的上位概括,專利權人的本意只是想保護說明書所述的情形。並且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說明書和附圖的基礎上,對權利要求的理解也基本限於說明書的情形,而並不會擴展到證據1的情形。在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式中,如果一定要將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擴展到涵蓋證據1的情形,則違背了專利權人的本意,也不利於保護專利權人所做的技術貢獻。其次,根據禁止反悔原則,專利權人在無效宣告程式中,通過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不得再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在本無效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專利權人明確表示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僅限於說明書所述情形,後續即便發生侵權糾紛,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也不能擴展至證據1的情形。

    綜上所述,將本案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限定在說明書所述的情形,正好體現了涉案專利區別于現有技術的獨特貢獻,遵循了專利權人的本意,並且不會對社會公眾產生不公平的影響,在保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兩方面利益之間取得了恰當的平衡。(作者:郭曉立)

    資料來源  2016/07/06  中國智慧財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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