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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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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九條 爭議處理

    除第六十四條第(5)項另有 規定外,兩個或多個締約國之間有關本條約或施行細則的解釋或執行發生爭議無法達成協議時,除非當事國同意採用其他方法解決,否則當事國中的任一國均可依據國際法院的規定申請國際法院裁判。申請國際法院裁判 的締約國應通知國際局,國際局應將此事件通知其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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