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 | 第八十條之一 |
內容 | 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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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 第八十條之二 |
內容 |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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