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分類 | 發明 | 新型 | 新式樣 |
申請制度 | 審查制 | 形式審查制 | 審查制 |
專利權期限 | 申請日起20年 | 申請日起10年 | 申請日起12年 |
處理時限 | 15-36月 | 4-6月 | 10-12月 |
審查時限 | 申請日起三年內可請求實體審查 | 無實體審查,但公告後,任何人可提出技術報告 | 申請則隨即進行實體審查 |
年費制度 | 逐年繳納 | 逐年繳納 | 逐年繳納 |
國際優先權主張 | 首先申請案件之申請日起12個月之內 | 首先申請案件之申請日後12個月之內 | 首先申請案件之申請日後6個月之內 |
備註 | ★發明專利採取早期公開制,申請日起18個月後公開。但案件已公開者,則不在此限。 | ||
★處理時限自智財局收文日起算,但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 |||
★智財局公告:將從98.03.01起修改製作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作業,以加速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 |||
領證與年費繳納 | ★發明/新型專利核准後,核准審定書/核准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至少一年以上的年費) | ||
★於期限前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約30~45日公告(可申請延緩公告,不得逾3個月),公告日期與發證日期同天。 | |||
★台灣案件繳交年費以公告日為準,核准當年度為第一年,之後為第二年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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