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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類別
第三十條
商品及服務分類;註冊使用於數類商品
局長非為限制或擴張申請人或註冊人之權利,而係為專利商標局行政之方便,得訂定商品及服務之分類。申請人得為其於商業上使用之標章或基於善意擬使用標章之意思而申請就全部或一部商品或服務為註冊,但,一標章其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包括二種以上之類別者,應繳付各類別分別申請所需繳付之規費總額,局長得對此標章發給單一註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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