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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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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修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第五十七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的出版,指作品的複製、發行。
第五十八條
電腦軟體、資訊網路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本法規定的著作權人和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護。本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或者違約行爲,依照侵權或者違約行爲發生時的有關規定和政策處理。
第六十條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0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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