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修正)

首頁 各國智權法規/表格 <%E8%91%97%E4%BD%9C%E6%AC%8A%20%20%EF%BF%BD%EF%BF%BD%EF%BF%BD%E4%B8%AD%E8%8F%AF%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C%8B%E8%91%97%E4%BD%9C%E6%AC%8A%E6%B3%95%EF%BC%882001%E4%BF%AE%E6%AD%A3%EF%BC%89
  • 第六章 附則
    • 第五十六條 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 第五十七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的出版,指作品的複製、發行。
    • 第五十八條 電腦軟體、資訊網路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 第五十九條 本法規定的著作權人和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護。本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或者違約行爲,依照侵權或者違約行爲發生時的有關規定和政策處理。
    • 第六十條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07-03-27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