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O會提醒申請人所有第2種及第3種之期限,但不包括進一步處理(請參考第216點)及權利的恢復(請參考第217-219點)。
本附錄之圖是特別設計以協助申請人追蹤第1種的期限。
這些圖並不適用於歐洲分割申請案,以及根據公約第61條(1)(b)所提出之新的歐洲專利申請案。(請參考細則6(1), 15(2), 25(2), 37(3)及(4)與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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