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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概述
  • I.簡介

    1 本指南並未涵蓋歐洲專利授與程序的所有細節、問題及複雜程度,且本指南並不構成EPC之正式註釋。 若需要更多詳細資訊,建議參考「歐洲專利局審查基準」(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以下簡稱基準),該書為有關授與程序的每個階段及EPO實務的完整指南。 本指南的附錄I及IV,將授與程序以及申請人必須遵守的時間限制有系統地呈現於圖表中。  
    2 在本指南中,相關的EPC(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以下簡稱公約)條款、施行細則(Implementing Regulations;以下稱細則)、收費準則(Rules relating to Fees)、基準(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European)及公報(Official Journal, OJ)會標示於頁面的右方以供參考。在此建議申請人作實際的決定前查閱相關的案例。 關於EPC及基準的原文可見於EPO出版品:「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2002年7月,11版)及「歐洲專利局審查基準」(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2003年12月版)。同時亦可參考「歐洲專利公約之附屬法規」(Ancillary Regulations to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該書彙整了有關歐洲專利授與程序之重要條文。 在OJ中刊載了EPO上訴委員會重要決議的選集(請參考第189-198點)。對特定EPO條款的解釋有疑問時,亦必須參考相關的決議案。該委員會的決議案出版於ESPACE LEGAL CD-ROM中,自1998年開始,同時公開於EPO的網站上。在EPO上訴委員會的判例法」(Case Law of the Boards of Appeal of the EPO)(2001年4版)一書中包含了選出的決議案之摘要,較易於找到相關案例。 關於歐洲專利法規、EPO業務相關資料,以及許多其他有用的資訊,皆可經由網際網路進入EPO網站www.european-patent-office.org取得。  
    3 如同其他的專利授與程序一樣,若想要成功地經由歐洲程序取得專利,需要熟悉專利相關事項。因此,若缺少所需要的經驗,向EPO提出申請前最好尋求專業代理人的協助(請參考第57-66)  
    4 「與EPC有關之內國法規」(National law relating to the EPC)的小冊子(2003年3月,第12版)中可找到各締約國規範歐洲專利申請案及專利之法規與規範的詳細資訊,該書是本指南很有用的一項補充參考文件,可向EPO免費索取,亦可從EPO網站 www.european-patent-office.org下載。  

    II.歐洲專利公約之性質及目的

    5 為在各締約國給予發明創新較為簡便、經濟且堅強的保護,EPC在統合的專利法基礎下,已建立單一化的歐洲專利授與程序。 在取得專利的每個締約國中,歐洲專利給予專利權人與該締約國所授與的國家專利相同的權利。若發明主體為一製程,保護即延伸至由該製程所直接產出的產品。任何對於歐洲專利的侵權行為皆以各締約國的國家專利法處理。(但請參考第9點)。 歐洲專利申請案一經公開後,即獲得臨時性保護,該臨時性保護之性質,不得低於締約國對國家專利申請案公開後可獲得的保護,而且若有違法侵害時,應至少包括要求合理賠償的權利。 標準的歐洲專利權期間為申請日起算20年。 公約第63條第2項述明一專利可延長或請求較長期限的條件。此一規定主要適用於醫藥產品專利,因其取得許可須要較長的時間,往往使得該項專利的實質有效期限縮短。 Art. 64 Art. 67
    6 歐洲專利在一些未加入EPC的國家亦生效力。目前適用於阿爾巴尼亞、克羅埃西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及馬其頓(請參見第26點)。  

    III. 與其他國際公約之關係

    7 EPC構成了保護工業財產權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之涵義下的一種特殊協議。 特別是巴黎公約中有關請求優先權的條款及國家性處理原則亦適用於歐洲程序及歐洲申請案。  
    8 EPC亦構成PCT第45條第1項所定義的區域性專利條約,亦即依據PCT提出申請的國際申請案可授與歐洲專利。本指南第二冊(「PCT procedure before the EPO-Euro-PCT」)即討論此申請途徑。該指南由EPO在2002年4月出版,可向各地EPO資訊單位免費取得,或由EPO網站下載。www.european-patent-office.org Art. 150-158 R. 104-112 Guid.A-VII Guid. E-IX
    9 EPC亦構成計畫中的歐洲共同體(EC)專利法(Community Patent)的基礎,該法規特別是針對歐洲共同體領域內,由EPO所授與的歐洲專利可擁有單一的效力,並且建立一集中的共同體專利法院(請參考共同體專利之議會法規的提案 COM(2000) 412結尾,(http://europa.eu.int/eur-lex/en/com/pdf/2000/en_500PC0412.pdf)但是,EPC仍需要因應共同體專利而修訂。  

    IV.選擇途徑:國家、歐洲或國際

    10 歐洲授與程序並未取代各國的授與程序。所以欲在一個或多個EPC締約國取得專利保護,可選擇循每個欲取得保護的國家之國家性程序,或是循以單一授與程序獲得所有指定締約國保護的歐洲程序。  
    11 若決定取得歐洲專利,接下來可進一步選擇採取直接歐洲途徑或Euro-PCT途徑(請參考本指南的第8點,及申請人指南第二部分)。若採用直接歐洲途徑,整個歐洲專利授與程序僅由EPC所規範;若採取Euro-PCT途徑,則該授與程序的第一階段(即國際階段)係由PCT管轄,指定或選定EPO為審理機關後的區域性階段,則主要由EPC規範。  
    12 以下為可能影響申請人選擇歐洲或國家性途徑在法律及經濟面的考量因素。  
     
    法律因素
    13 歐洲專利是經審查後授與的,審查目的是為了確定歐洲專利申請案及其所相關的發明是否符合EPC的可專利性要件。 這些要件不僅構成授與歐洲專利的基礎,亦是各國法院評斷其專利有效性的基礎。此外,在EPC下,歐洲專利所獲得的保護程度在所有締約國均為一致。 Art. 138 Art. 69
    14 審查程序首先由EPO部門(收文單位及審查單位)進行;若申請案遭駁回,申請人可提出訴願書敘明理由,由上訴單位進行複審。歐洲專利一經核准,有9個月的期間可讓第三人提出述明理由的異議書;在這些具決定性的額外程序發生後,該項專利可能被維持或修正原獲准的權利,或者被撤銷。 Art. 16, 18
    15 歐洲專利就所有被指定的締約國皆具有一致的用語及一致的保護內容(但請參考第91及102點),並且提供了高度的有效性推定。 各締約國的專利法在專利要件條款上已經廣泛地與EPC達成調和。但是,當各個專利局仍保持不同的授與程序,在同時進行時,國家性途徑通常會產生不同保護程度的國家性權利。  
     
    經濟因素
    16 歐洲專利授與程序的處理費用是分階段收取的;所以在整個程序的每一個階段,申請人有機會決定是否要繼續取得專利權的保護,繼續取得的意願是否強烈得足以願意繳納下一階段的費用。 特別是在檢索階段及實質審查(請參考第130-132點)之間,可在取得歐洲檢索報告之後,再決定是否值得請求實質審查。 Art. 2 RFees
    17 在某些情況下,申請人可能希望在檢索階段或是實質審查階段或二個階段內,加速申請案的處理。 此狀況下,EPO將會盡一切努力縮短處理時間,藉由「PACE」方案加速歐洲專利申請案的進行(細節請參考附錄II)。 OJ2001, 459
    18 當向EPO提出的申請案為首次申請案(first filing。 此情況下,檢索報告將於申請案提出後6個月內寄予申請人(請參考附錄II,第1點)。 如同向一國家專利局提出首次申請案一樣,一個歐洲申請案將取得在優先權年度內,就一國家、歐洲或國際性申請案主張優先權之權利。(請參考第52-56點)  
    19 當尋求歐洲專利保護時,可藉由進行一國家性首次申請案,並依據該國法律,向EPO請求檢索報告,或當該國法律未規定時,亦可直接向EPO提出申請,以衡量成功的機會(以「標準檢索」表格)。 在此情況下,檢索報告會以相同的原則,並使用與歐洲檢索相同的文件形式,在該優先權年度結束之前完成;在優先權年度當中,申請人可衡量是否值得付出費用進行歐洲申請程序。(請參考第52-56點)  
    20 若已有EPO先前發給有主張優先權的國家性、歐洲或國際申請案的檢索報告,且歐洲檢索報告可用該檢索報告為依據時,歐洲檢索費用可全部或部份退還。為了取得此項優惠,申請人必須在提出歐洲專利申請案時,附上該份先前檢索報告的影本(專利申請書的41及42節,請參考附件)。 Art. 10 Rfees Guid. A-XI 10.2.1, 10.4, 10.5 OJ 2001, 608 OJ 2002, 56
    21 若將歐洲專利授與程序所收取的費用、單一代理人之代理費用以及進行單一語言申請程序之成本等納入考量,歐洲專利的費用成本一般為3至4件國家性專利的花費。  
    22 歐洲申請程序可利用EPO三種官方語文之一(英文、法文、德文)進行,特別是申請案所使用的語文。此外,若是來自一締約國,其語文並非為EPO官方語文之一,亦可享有某些語文及費用的優惠(請參考第44-46點)。 Art. 14(3) Art. 14(2) R. 6(3) Art. 12(1) RFees
    23 然而,在歐洲專利授與程序的最後階段須提供某些翻譯文件:必須將其他兩種官方語文之申請專利範圍的翻譯提供給EPO;且多數締約國在所使用的語文與該專利程序進行的語文不同時,為使得歐洲專利可在當地生效,須要申請人以該國的官方語文之一提供歐洲專利說明書的翻譯本。(請參考第176點) Art. 97(5) R. 51(4), (5), (6) Art. 65
    24 歐洲專利授與程序從該申請案的申請日開始,會持續約3至5年。該程序分成兩個主要階段,第一階段包含了形式審查及準備檢索報告,第二階段則包含實質審查。  
    25 除非收文單位發現形式上的錯誤,否則在第一階段中並不需要申請人的主動參與。但是在第二階段中(即實質審查),申請案被指定給一審查部門,在決定要授與專利或駁回該申請案之前,通常會與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聯絡。(請參見第132點,及第152-175點) 就專利申請案及在EPO內進行所有程序的步驟作充份的準備,是保證該審查程序可快速進行,並讓人滿意的重要因素。(請參見第3點)  

    V.延伸歐洲專利至非EPC國家

    26 歐洲專利組織已經與一些非EPC成員國簽署合作及延伸歐洲專利的協議。 因此身為歐洲專利的申請人,可以簡單又省錢地在這些國家當中取得專利保護。藉由提出延伸請求並繳納延伸費用,即可將歐洲專利申請案(直接及Euro-PCT申請案)及專利延伸至這些國家,原則上可具有與國家性申請案及專利相同的效力,並獲得與EPO所授與的專利之於EPC締約國實質上相同的保護。目前可請求延伸的國家包括阿爾巴尼亞、克羅埃西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及馬其頓。 該延伸系統大部分與在締約國中的EPC系統相同,除了其非基於EPC的直接申請案,而是只根據以EPC為模式的國家性法律。因此申請案要接受該國家之國家延伸法規規範。 OJ 1994, 527 OJ 1995, 345 OJ 1996, 82 OJ 1997, 538 OJ 2002, 465 OJ 2003, 2 OJ 2004, 117 Guid. A-III,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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