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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爲符合本法 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 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 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 的,該申請即被視爲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爲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 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 限內提交該國爲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 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爲撤回。
    • 第三十七 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爲不符合本 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爲撤回。
    • 第三十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 門仍然認爲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 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决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 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 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决定,發給相應的專利 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 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 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後,作出决定,幷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 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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