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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分類 | 商標、團體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 |
商標權期限 | 十年 |
審查時間 | 8個月 |
公告期 | 3個月 |
年費制度 | 第一期註冊費(第1-3年)、第二期註冊費(第4-10年)、全期註冊費(第1-10年) |
其他相關說明 | 1. 商標申請一次可指定20種商品,超過者加收規費。 2. 商標專用期限屆滿前6個月及屆滿後6個月內(規費加倍補繳)均可辦理商標延展,每次得延10年。 3. 商標註冊之後連續3年未使用者,有遭撤銷之可能。 4. 經核准審定之商標,應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全期或分2期繳納),始予註冊公告,並發給註冊證。 |
備註 | 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但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
電話:02-2366-0099 傳真:02-2363-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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