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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9.08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訴前禁令的審查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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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訴前禁令的審查要件

        克裡斯提·魯布托與問歎公司、貝玲妃公司、歐慕公司侵害化妝品容器

    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訴前行為保全案

     

    【裁判要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頒發訴前禁令需要考慮以下六個方面:1、申請人權利是否穩定有效;2、被申請人正在實施的行為是否存在侵犯專利權的可能性;3、不採取有關措施,是否會給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4、頒發禁令給被申請人帶來的損失是否小於或相當於不頒發禁令給申請人帶來的損失;5、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是否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6、申請人是否提供了有效、適當的擔保。

        申請人:克裡斯提·魯布托

        被申請人:廣州問歎貿易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廣州貝玲妃化妝品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廣州歐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號: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2016)73行保123號民事裁定書

    【案情簡介】

        申請人克裡斯提·魯布托是世界知名設計師,因其設計的紅色鞋底的女士高跟鞋最為知名,相關公眾均以“紅底鞋”指代申請人的產品。2015年,申請人獲得三項名稱為“化妝品的容器”的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分別為ZL201430483611.7ZL201430484500.8ZL201430484638.8(見附圖),擬於2016年在中國境內銷售。

        2016年初,申請人發現三被申請人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了九款口紅產品(見附圖),其形狀以及各視圖均與涉案專利設計完全相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正在大量製造被訴侵權產品,並計畫近期在市場中大量銷售,如不及時對其行為加以制止,將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向法院提出訴前禁令申請,請求法院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申請人涉案專利的口紅產品。

    【判決觀察】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應當從以下六個方面對本案訴前禁令申請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頒發訴前禁令:

        一、申請人涉案專利是否穩定有效

        申請人涉案專利穩定有效是請求頒發禁令的基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專利權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證明其專利權真實有效的檔,包括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專利年費交納憑證。我國專利法現行規定在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時僅經初步審查程式,未進行實質性審查,致使其穩定性不高,故申請人除了提交上述授權證書和相應檔外,還應當提供其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經專利複審委員會無效宣告審查程式被維持有效、生效民事判決認定針對其外觀設計專利權侵權的指控能夠成立或者其他類似的證據,以證明其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穩定性。

         本案申請人提交了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公告檔、專利登記簿副本及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證明了申請人為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有權提起訴前禁令申請,涉案專利目前有效,且未發現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申請人還提交了其與涉案專利相同的外觀設計向印度、韓國等國家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的證據。此外,被申請人問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盛玉澤雖就被訴侵權產品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但其申請日不但晚于申請人涉案專利的申請日,而且也晚于申請人涉案專利的授權公告日,故不會損害申請人涉案專利的穩定性。同時,涉案專利從獲得授權至今,包括本案被申請人在內,未有人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申請宣告其無效。因此,涉案專利目前有效,其穩定性也較高。

        二、被申請人正在實施的行為是否存在侵犯專利權的可能性

        在處理訴前禁令申請時,法院只有判定被訴侵權行為存在侵權可能性時,才有權要求被申請人停止被訴侵權行為。因此,法院在訴前禁令的審查時必須判斷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存在侵權的可能性。需要指出的是,在審查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時,法院只要能認定其存在侵權的可能即可。

        經技術比對,本案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均為化妝品的蓋子、化妝品的容器,是相同種類產品,兩者的相應外觀設計構成相同或者近似,九款被訴侵權產品均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根據現有證據,被申請人問歎公司、貝玲妃公司均存在侵權可能性。

        三、不採取有關措施,是否會給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訴前禁令作為一種嚴厲的提前介入的救濟措施,若權利人的聲譽沒有被侵害,或者損害賠償可被準確計算,且被申請人有足夠的能力支付賠償,因權利人所遭受的侵權損失可待判決生效後按判賠數額進行賠償,也就沒有頒發的必要。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若出現如下情形之一,如不頒發禁令,將會給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一是權利人聲譽被損害;二是侵權人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支付賠償;三是損害賠償無法計算。其中,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損害賠償將無法計算:1.產品價格被侵蝕和市場份額的喪失所共同造成的損失難以計算;2.若市場上有數名侵權者,則難以準確計算出每名侵權者應承擔的賠償數額;3.權利人將難以再把因為要與侵權者競爭而降下來的產品價格重新提升到原來的水準。

        就本案而言,首先,一般來講,權利人勝訴以後,其合法權益會得到法律保障,但實際上由於侵權人沒有足夠的賠償能力或者居無定所等原因,權利人的經濟損失也許根本得不到物質上的足額賠償。如果放任侵權人的行為繼續下去,將使本可避免的損害成為必然。侵權人執行判決的能力越差,越有可能受到禁令的限制。本案被申請人問歎公司、貝玲妃公司未提交證據,表明其財產狀況及盈利能力,對申請人所遭受的損失能進行充足的賠償。其次,專利權人通常會在產品價格中收回研究與開發費用,因此專利權人通常會以較高價格銷售其產品,侵權人通常會以較低價格銷售其產品(不包含研究與開發費用),專利權人將會因此而喪失其應有的市場份額。本案被訴侵權產品銷售單價約為人民幣270元,而專利產品的海外銷售單價約合人民幣600元。被申請人問歎公司、貝玲妃公司以不到專利產品售價的一半來銷售與申請人專利產品具有競爭關係的被訴侵權產品,無疑會搶佔部分市場份額,如不頒發禁令,計畫將專利產品推廣到中國市場的申請人將會因此而喪失其應有的市場份額。穩固的市場一旦確定,競爭對手要想分一杯羹將要付出巨大的代價。為了與侵權者競爭,奪回被搶佔的市場份額,申請人將不得不降價銷售,其將難以再把因為要與侵權者競爭而降下來的產品價格重新提升到原來的水準,其市場份額將會永久性地被破壞,上述產品價格被侵蝕和市場份額的喪失所共同造成的損失難以計算。而且,涉案專利產品屬於化妝品的外觀設計,具有新穎性、流行性的特點,一旦被訴侵權產品在市場上大量出售將會降低相關公眾的購買欲望,縮短專利產品的生命週期,因此,制止可能的侵權行為具有緊迫性。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請人問歎公司在聽證過程中,雖表示願意停止被訴侵權行為,但並沒有向法院表明其如何具體有效地停止被訴侵權行為,其上述承諾不足以阻卻禁令的頒發。綜上,如不頒發禁令,將會給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四、頒發禁令給被申請人帶來的損失是否小於或相當於不頒發禁令給申請人帶來的損失訴前禁令作為責令被申請人訴前停止被訴侵權行為的一種救濟措施,必然會影響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雙方的重大經濟利益。在決定是否頒發禁令前,不但需要考慮不發出訴前禁令對申請人的影響,還需要考慮發出訴前禁令對被申請人的影響,即需要對雙方因禁令的頒發與否所影響的利益進行衡量,以避免禁令救濟因為保護一方較小利益,而造成更大損失,浪費巨大的社會成本。如果只考慮不發出訴前禁令對申請人的影響,而不考慮發出訴前禁令對被申請人的影響,將難以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訴前禁令也往往給被申請人的經營活動帶來不虞之災。保障申請人的利益雖正當,但是如其實際損失比起被申請人的損失微不足道,在這樣的情形下頒發禁令,將有悖於禁令制度的立法宗旨,故應將“頒發禁令給被申請人帶來的損失應小於或相當於不頒發禁令給申請人帶來的損失”作為衡量是否頒發禁令的標準之一。如果頒發訴前禁令給被申請人帶來的損失,將小於不頒發訴前禁令給申請人帶來的損失,應支持申請人的禁令申請;相反,如果頒發訴前禁令給被申請人帶來的損失,將大於不頒發訴前禁令給申請人帶來的損失,應不支持申請人的禁令申請;當然,如果頒發訴前禁令給被申請人帶來的損失與不頒發訴前禁令給申請人帶來的損失相當,應優先保護申請人的權利,支持申請人的禁令申請。

        就本案而言,頒發禁令,被申請人問歎公司、貝玲妃公司將會損失開發模具費、宣傳費、已製造出來的被訴侵權產品的其他生產成本,以及禁令期間不能製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盈利;而不頒發禁令,申請人不但會損失顯而易見的開發設計費、宣傳費,還會為競爭而降低產品價格,減少市場份額,失去競爭優勢,這些損失顯然要比被申請人所遭受的損失要大得多。因此,不頒發禁令給申請人帶來的損失將明顯大於頒發禁令給被申請人帶來的損失。

        五、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是否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是公民利益的集中體現,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也是司法機構的重要職責。無論法院作出任何決定,都不能有違社會公共利益,禁令制度亦是如此。如果涉案專利對社會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環保以及其他重大社會公共利益有著不容忽視的影響,那麼此時社會公共利益將會直接影響到禁令的發佈與否。

        就本案而言,一方面,涉案專利產品和被訴侵權產品均屬於化妝品類,頒發禁令僅涉及被申請人的經濟利益,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本案專利的外觀設計的新穎性具備一定的識別功能,頒發禁令將有助於避免市場混淆,不僅不會損害公共利益,反而會因維護了市場秩序而保障公共利益。

        六、申請人是否提供了有效、適當的擔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專利權人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訴前禁令的作用是迅速制止侵權行為,具有很強的時效性,所以法院對此審查往往時間短。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採取的禁令措施既可能與判決結果相符,也可能與判決結果相悖。正是由於法律充分地考慮到了這一風險,所以要求申請人在申請訴前禁令的同時也要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要求申請人提供合理的、適當的擔保,一方面對申請人來講,促使其在申請時必須考慮其勝訴的把握,謹慎提出禁令申請,避免申請人濫用訴前禁令的申請權;另一方面,在禁令申請有錯誤的情況下,該擔保財產可用來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應該屬於有效擔保,擔保金額應該合理、適當,以足以彌補因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和支付相關費用為限。為此,應根據錯誤下達禁令可能給被申請人造成的實際損失來確定擔保金額。同時,在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大局下,要求降低維權門檻、維權成本,降低擔保也是降低維權門檻、維權成本的一種方式。

        就本案而言,法院在初步確定擔保數額時,考慮了以下因素:1.在聽證過程中,經組織雙方當事人就擔保金額進行協商,被申請人當庭表示,不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2.本案申請人勝訴的可能性高,禁令頒發錯誤的可能性較低;3.涉案三項專利僅涉及到同一種產品。綜上,法院初步確定申請人需提供人民幣100萬元作為三份禁令申請的擔保,申請人已按法院要求,提供了人民幣100萬元的現金擔保,該擔保有效、目前適當。在執行本裁定的過程中,如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問歎公司、貝玲妃公司因停止被訴侵權行為造成更大損失,法院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責令申請人追加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追加擔保的,將解除有關停止措施。

        綜上,法院支持了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問歎公司、貝玲妃公司的訴前禁令申請。裁定送達後立即執行,法律效力維持到三案終審法律文書生效時止。

    資料來源 2016/09/08  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上海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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