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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9.02 國防專利技術豈能隨意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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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防專利技術豈能隨意公開!

        南京一家國有事業單位某設計院高級工程師張某離職後進入浙江省的一所高校任職,隨後張某將原來在設計院工作期間已提交國防專利申請的一個秘密級科研專案的技術成果提交專利申請,造成該技術在互聯網上公開,其本人也因此被以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責任。

        日前,這起案件經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了此前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認定張某犯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並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6個月的一審判決。這起案件引發了業界對於國防專利保密問題的討論。

        業務骨幹成為階下囚

        家住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的張某,大學一畢業就進入了南京某設計院工作,從事材料科學研究。在此後的10多年時間裡,張某逐漸成為這家國有事業單位的業務骨幹,經常牽頭一些較為重要的科研專案。

        2001年,該設計院承擔了一項新材料研究項目,項目起止時間為2001年至2005年,張某被設計院委任為專案負責人,該專案的密級被設計院確定為秘密。20059月,該專案通過驗收。

        在負責這個新材料專案研發期間的20038月,基於該專案取得的階段性成果,設計院為這個新材料的製備方法提交了國防專利申請,張某是這件職務發明專利的唯一發明人。在這件國防專利的申請材料中,明確顯示了“本專利申請可能涉及國家重大利益,請求保密處理”。

        200512月,該設計院改制之際,張某提出辭職申請。20065月,設計院同意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關係。

        此後,張某幾經輾轉,於2009年應聘到浙江省杭州市的一所大學,從事材料科學研究。在張某到這所大學工作的第二年,即201012月,他原來在設計院時作為唯一發明人的那件國防專利申請獲得了授權。

        2013年,張某為了完成學校對自己的業績考核任務,通過杭州市的一家專利代理所,將其原來在設計院負責的新材料專案成果提交發明專利申請。此後不久,該申請通過初步審查進入實審階段。

        伴隨著審查程式的推進,這件發明專利申請進入了公開階段。就在這個時候,張某原先所在的設計院在網上發現了相關資訊。設計院相關部門負責人立即向張某發出了警告,同時向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檢察院(下稱雨花臺區檢察院)進行舉報。

        雨花臺區檢察院於20141011日對該案進行初查,於1116日電話通知張某到案配合調查。1117日,張某從天津回到南京後,沒有按要求到雨花臺區檢察院配合調查,而是直接回到原單位,欲解釋相關事情。當天下午,雨花臺區檢察院從設計院將張某帶回進行詢問。1118日,張某被雨花臺區檢察院取保候審。1120日,雨花臺區檢察院決定對張某刑事拘留,1127日,再次對其取保候審。

        201516日,南京市檢察院對張某批准逮捕。

        辯護意見最終未採納

        雨花臺區檢察院公訴稱,2005年至2006年間,張某從設計院離職時,通過非法複製、記錄、存儲的方式帶走多份屬於國家秘密的技術文檔。2013年,張某為完成所在學校對自己的業績考核任務,將明知是秘密級國家秘密的相關技術通過互聯網提交了專利申請,造成國家秘密的相關技術在互聯網公開。張某的行為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觸犯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設計院有關負責人證實,張某在設計院時經其本人申請、設計院審查認定,其經常涉及秘密級國家秘密科研生產工作,定為一般涉密人員。張某在設計院接受了保密培訓教育並領取保密津貼,負有保密義務。張某還與設計院簽訂了涉密人員在崗保密承諾書,承諾如離開涉密崗位,應當按規定提前向單位領導提出申請。移交工作中,對個人接觸、管理的涉密載體和工作資料,不私留、不毀損,願意為保守國家秘密承擔責任和義務。張某對上述事實予以認可。

        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張某並不認為其行為構成犯罪。張某及其辯護人辯稱,張某自20065月離開設計院,2010年設計院獲得相關國防專利後至案發長達3年多的時間內沒有按照規定通知唯一發明人張某,張某並不知道該項技術已經屬於國家秘密,其就該項技術提交專利申請致使在互聯網上公開,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所為,主觀上並沒有洩密的故意,不應當構成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

        張某及其辯護人辯稱,張某離開設計院時為紀念其工作經驗及成果,才將其電腦硬碟中所有存儲的東西複製帶走,其主觀上並不是為了泄秘,而是作為紀念之用。雖然其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但是並沒有構成犯罪。

         張某及其辯護人還辯稱,張某雖然知道相關項目具有一定的秘密性,但其並不確定和明知這些資訊是否屬於國家秘密,更沒有主動洩露這些成果,其動機不是故意洩露國家秘密,而是單純為了完成學校的業績考核。

        據張某所在學校的相關負責人介紹,由於張某在學校工作期間不帶學生上課,也沒有發表論文,但學校對他有6個業績考核點的要求,完不成業績點,按照比例在年終要扣除崗位津貼。該負責人認為,張某提交涉案專利申請的行為應該是為了完成業績考核任務。

        201512月,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張某犯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期徒刑一年6個月。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日前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國防專利應當嚴保密

        一位不願具名的業內人士在接受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國防專利因為涉及到國家安全和利益等重大問題,不能向公眾公開,是一直處於保密狀態的。國防專利在申請、授權、無效等程式中均保密,解密也有一定的程式要求。

    據瞭解,這起案件是我國自2004年頒佈《國防專利條例》以來,全國首起國防專利洩密案。“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但徒法不足以自行。”雨花臺區檢察院辦案人員表示,預防做得再多,也沒有實實在在辦個案子有震懾力。

        “這樣才能顯示國防專利制度的剛性,通過刑法威懾杜絕此類犯罪行為,讓更多的人不再心存僥倖。”雨花臺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顧曉甯在談到該案的警示意義時說。(文中張某系化名)(本報記者:祝文明 通訊員 :雨劍)

    資料來源  2016/09/02  中國智慧財產權報/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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