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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9.02 百度訴搜狗手機流覽器不正當競爭案終審落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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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度訴搜狗手機流覽器不正當競爭案終審落槌

    假冒商標? 是也! 劫持流量? 非也!

        近日,備受關注的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百度網訊公司)、百度線上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下稱百度線上公司)訴北京搜狗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搜狗資訊公司)、北京搜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搜狗科技公司)手機流覽器不正當競爭案,由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認定兩家搜狗公司在其手機流覽器的流覽建議中設置垂直結果且垂直結果導向自營網站的行為,不構成對百度搜尋引擎的流量劫持,但認定搜狗手機流覽器運行過程中使用百度公司圖示的行為構成了假冒百度公司注冊商標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項的規定。由此,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垂直搜索引發侵權糾紛

        2014414日,百度網訊公司、百度線上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搜狗資訊公司、搜狗科技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澱法院),請求判令搜狗資訊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元以及訴訟合理支出11.7萬元。

        百度網訊公司及百度線上公司一審訴稱,當用戶啟動搜狗手機流覽器軟體,將搜索欄的搜尋引擎設置為百度搜索並輸入關鍵字時,搜狗資訊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在下拉提示框顯著位置放置多條指向搜狗網的下拉提示詞,引導用戶使用搜狗網經營的資訊服務。同時,搜狗資訊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借助上述資訊服務頁面提供付費推廣資訊和廣告內容而獲取經濟利益。搜狗資訊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上述行為將本屬於百度網的搜索服務流量強制導向搜狗網,系典型的流量劫持行為。同時,搜狗資訊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行為使使用者誤認為該資訊服務為百度網提供或與百度網存在某種關聯關係,從而混淆服務來源。

        海澱法院經審理後,對百度網訊公司、百度線上公司有關搜狗資訊公司、搜狗科技公司惡意劫持其流量的主張不予支持,但認為搜狗方在其手機流覽器中始終將百度圖示設置於頂部欄顯著位置的設計形式會造成一定範圍內的用戶混淆,搜狗方的此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海澱法院遂判決搜狗方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向百度方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萬元,同時,海澱法院駁回了百度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後,百度方和搜狗方均不服該判決,雙方先後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受理案件並開庭審理後,在明確了不同互聯網產品之間商業機會歸屬的考量因素及確定規則並論述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適用條件以及第二條與第五條的適用關係的基礎上,於近日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思路具有指引作用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對該案的終審判決作出後,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碩士生導師楊華權接受了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記者的採訪,就該案表達了自己的觀點。他表示,在此案中,針對搜狗方在搜狗手機流覽器的流覽建議中設置垂直結果且垂直結果導向自營網站的行為的性質問題,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並沒有因尚無公認的商業道德便當然認定該行為具有正當性,而是盡可能尋求相對合理的方法對其正當性進行判斷,恪守智慧財產權利益平衡的原則,從最終增加社會整體福利的角度出發,分別對被訴行為在正當或不正當兩種情況下對使用者利益、手機流覽器經營者利益、搜尋引擎利益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對比分析,以判斷哪一種做法對社會整體利益最為有利。法院創造性地考量服務內容在通常情況下對於商業機會歸屬的影響以及用戶需求與商業機會之間的關係等因素,最終得出結論。這樣的裁判思路,對確定互聯網領域內尚未被反不正當競爭法類型化的競爭行為的正當性,無疑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然而,針對用戶在搜狗手機流覽器中選定百度搜尋引擎,且頂部欄左側一直顯示百度圖示的情況下,流覽建議頁面對於垂直結果和搜索推薦詞兩部分內容的設置方式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問題,楊華權認為,在該案中,法院對“服務”的分析以及進而由此認定搜狗方構成假冒百度方注冊商標的觀點值得進一步探討。

        楊華權向記者進一步解釋到:“假冒注冊商標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依照判決書,‘服務’似乎僅僅指被訴頁面,在該頁面中包含‘垂直結果’和‘搜索推薦詞’,前者與搜狗手機流覽器相關,後者由百度搜尋引擎預設。實際上,流覽器頂部欄與搜尋引擎的搜索框不是一回事,流覽器頂部欄兼有搜索框的功能,還有地址欄以及其他功能。如果流覽器頂部欄僅具有搜索框功能,那麼頂部欄(搜索框)無疑是搜尋引擎的‘自留地’,在此情況下在搜索框裡放置垂直結果之類的流覽建議,無疑有搶佔商業機會之嫌。而根據法院查明的與手機流覽器行業慣例相關的事實,使用QQ流覽器、獵豹流覽器和360流覽器,在頂部欄中輸入相應關鍵字,流覽建議中均同時有垂直結果和搜索推薦詞的設置,點擊垂直結果都進入自營網站的視頻頁面,點擊搜索推薦詞都進入用戶預設搜尋引擎的搜索結果頁面。而且,即使預設的搜尋引擎不同,但在流覽器頂部欄輸入相同的關鍵字,其下的流覽建議結果均是相同的。因此,很難說包含了該等垂直結果和搜索推薦詞的頁面構成專屬於某一方當事人的‘服務’,而且該‘服務’並未真正開始,換言之,這可能是一片公有領地。只有點擊相應的垂直結果或者搜索推薦詞後,才是相應的‘服務’。”(作者:呂可珂)

    資料來源 2016/09/02  中國智慧財產權報/中國智慧財產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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