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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12 專利說明書附圖的著作權保護及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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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說明書附圖的著作權保護及限度

    ——評福建僑龍汽車公司訴陳某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號:

    (2014)岩民初字第268

    (2015)閩民終字第990

    【裁判要旨】

    產品專利的說明書附圖是專利權人為表達專利技術方案而製作的產品大體結構和工作原理的平面圖紙,其在整體的構圖和佈局安排上具有獨創性,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項所保護的“產品示意圖”。對於說明書附圖的獨創性,應當以圖形作品的要素如線條、結構、佈局等加以判斷。本案原告主張被告的專利說明書附圖與其說明書附圖構成實質性相似的理由均為功能性設計,根據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的原則,對於說明書附圖的保護不能延伸到專利的技術方案。

    【案情介紹】

    原告福建僑龍專用汽車有限公司(下稱僑龍公司)系經國家認定的具有汽車改裝資質的專用汽車生產企業。20114月,被告陳某與僑龍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從事電工工作,主要負責企業新產品電氣部分的設計提供技術方案及企業產品的電氣線路生產製作等相關工作。201311月,陳某離職。

    20109月,僑龍公司依法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交“垂直入井作業排水車”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1)20114月,僑龍公司獲得專利授權(專利號ZL201020558765.4)。陳某於20131月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交“折疊式排水搶險車”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2),並于同年12月提交“平移式伸縮排水搶險車”“雙折疊排水車”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僑龍公司認為陳某利用職務之便,剽竊其專利產品設計圖紙的行為,不僅違反雙方約定的保密義務,侵犯商業秘密,同時侵犯原告作為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修改權、複製權等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僑龍公司的“垂直入井作業排水車”系著作權法中的產品設計圖,依法應當受到保護。經比對,僑龍公司和陳某的專利說明書附圖不構成相似,故駁回僑龍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僑龍公司不服,上訴至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僑龍公司的“垂直入井作業排水車”系表達專利產品的產品示意圖,其在整體構圖和佈局上具有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僑龍公司主張其說明書附圖中的汽車本體部分具有獨創性,但其主張的獨創性特徵均系功能性設計,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經比對,僑龍公司和陳某的專利說明書附圖在汽車本體部分基本相似,但排水管部分的水管、水泵的設計明顯不同,二者不構成相似。故陳某的專利說明書附圖並非複製于僑龍公司,不構成侵權。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評析】

    專利說明書附圖作為一種公示性的專利文獻,受專利法保護的同時,能否再受著作權法保護,在司法實踐中存有爭議。本案的審理對同類案件的裁判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說明書附圖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說明書附圖是專利申請人申請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時需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是專利說明書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用圖形來補充說明書文字部分的描述,以便專利審查員能夠直觀地、形象地理解專利的每個技術特徵和整體技術方案。

    判斷說明書附圖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關鍵在於其是否具有獨創性。獨創性判斷有賴於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獨立創作,二是創作性。首先,獨立創作要求作品是作者通過獨立構思、創作產生的,而非模仿、抄襲。其次,創作性要求作品要有作者的個性,作品中存在作者的取捨、選擇、安排、設計等。以產品專利的說明書附圖為例,其是由點、線、面和各種幾何結構組合而成的設計圖或示意圖,包含著嚴謹、精確、簡潔、和諧與對稱的“科學之美”。不同的人在其經驗與專業知識範圍內對同一技術方案進行描述時,必然會體現自身的製圖風格,這與普通產品設計圖的創作過程並無實質性差異。只要這種組合源自于設計者本人,就是一種具有“科學之美”的獨創性表達。雖然專利法及其相關法律對說明書附圖的製作有一定的格式要求,但這些格式要求對所有專利均統一適用,且僅是對比例、標記等形式性的格式要求,並未對線條、圖案等具體的產品設計樣式予以限制。因此,通常情況下說明書附圖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以公開換保護”系專利制度的基石,說明書附圖由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公開後,就成為公共領域的專利文獻,這是否意味著專利權人對其不再享有著作權?筆者認為,著作權和專利權都是為了保護創造,但二者保護的側重點和方法不同。根據思想與表達二分法,著作權保護的是創造的表達形式,專利權則保護創造本身。專利法中的“以公開換保護”,公開的是專利技術方案思想本身,而非公開對技術方案的文字或圖形表達。專利文獻公開的目的在於使他人瞭解、掌握新的技術,而非將對技術方案的表達也納入共有領域。因此,“以公開換保護”並不意味著對說明書附圖著作權的喪失。

    著作權法將官方檔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範圍之外,原因在於如果將這些正式檔作為著作權進行保護,必然會阻礙國家機關正常行使職能,也必然會影響社會公眾的利益。那麼經專利行政機構公佈後的專利檔是否屬於官方檔?對此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世界各國對該問題的看法也不盡相同。

    筆者認為,應當嚴格區分專利說明書附圖和經專利行政機關公告的專利文獻。專利文獻是指專利行政機關發佈的專利證書、專利公報、專利索引、專利題錄、專利文摘、專利分類表等。雖然專利說明書附圖屬於某種專利文獻的內容,但二者的著作權屬性完全不同:專利文獻是由專利行政部門製作並發佈,因而作為官方檔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專利說明書附圖則是由專利申請人等主體撰寫,只要具備獨創性就可以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他人若整體使用專利文獻,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若單獨使用專利文獻中的專利說明書附圖,則構成侵權。

    二、說明書附圖著作權保護及其限度

    考慮到說明書附圖創作空間的有限性、製作目的的特殊性以及專利文獻的公共性,筆者認為,對於說明書附圖的著作權保護,應當保持適度甚至嚴格的態度,防止專利權人運用著作權限制他人申請同類專利,以達到壟斷某類專利產品的目的。具體到本案,主要通過以下幾點體現上述審判思路:

    1.不宜對說明書附圖的局部給予著作權保護。本案的說明書附圖屬於排水車專利產品的示意圖,其所表達的是該產品的大體構造和與技術方案有關的技術特徵,製圖者的獨創性主要體現在對專利產品的整體構思和設計。本案僑龍公司將汽車本體部分剝離出來單獨主張著作權,割裂了產品示意圖的整體性,且其汽車本體部分的設計屬於慣常性設計,不能給予著作權保護。

    2.侵權比對時須排除功能性設計因素。說明書附圖之所以能夠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是因為附圖本身“看上去美”,與圖形對應的實物在技術上的功能並無關係。本案在侵權比對時,僑龍公司認為“平臺設計是為了更好地安置排水管”等設計具有獨創性,然而這些設計均屬於功能性設計,對於說明書附圖的“科學之美”判斷並無實質影響。

    3.在實質性相似判斷時應保持嚴格的態度。雖然說明書附圖的技術公開性並不影響其著作權屬性,但作為可供公眾免費查閱的公開流通的技術性檔,其公開的目的在於促進新技術的流通,具有一定的社會公益屬性。因此,當被告借鑒他人的說明書附圖用於製作同類專利產品的說明書附圖時,法院應當對二者之間的相似性認定予以嚴格把握。具體到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專利說明書附圖在汽車本體部分基本相似,但排水管部分的水管和水泵的排列組合以及其它裝置的種類和數量不同,這些不同足以說明二者對搶險排水車的表達不同,二者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作者:孫豔 作者單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資料來源  2016/08/12 中國智慧財產權報/中國智慧財產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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