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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防盜拷措施

首頁 各國智權法規/表格 <著作權 ���第四章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防盜拷措施
  • 法條

    第八十條之一

    內容

    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1. 一、因行為時之技術限制,非移除或變更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即不能合法利用該著作。
    2. 二、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其轉換技術上必要之移除或變更。 明知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業經非法移除或變更者,不得散布或意圖散布 而輸入或持有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亦不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 輸。

    法條

    第八十條之二

    內容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1.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2.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3.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 所為者。
    4.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5.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6.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7.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8.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9.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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