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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分類
商標、團體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
商標權期限
十年
審查時間
8個月
公告期
3個月
年費制度
第一期註冊費(第1-3年)、第二期註冊費(第4-10年)、全期註冊費(第1-10年)
其他相關說明
1. 商標申請一次可指定20種商品,超過者加收規費。
2. 商標專用期限屆滿前6個月及屆滿後6個月內(規費加倍補繳)均可辦理商標延展,每次得延10年。
3. 商標註冊之後連續3年未使用者,有遭撤銷之可能。
4. 經核准審定之商標,應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全期或分2期繳納),始予註冊公告,並發給註冊證。
備註
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但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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