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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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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部-專利案件處理細則一般資訊及聯繫書件
  • 美國聯邦法規第三十七編
    第一章-商務部專利商標局
    A節-總則
    • 第1.1條 所有得寄交專利商標局局長之通知書件
      • (a) 所有提交專利商標局之信函及其他通知書件均得註明「專利商標局局長」為收件人,寄至Washington, D.C. 20231。適當之情況下,亦得以特定之行政官員或個人為收件人。
      • (b) 有關國際申請案之信函及其他通知書件,如係申請階段中且尚未給予國際流水號,應額外附記「Box PCT」字樣。
      • (c) 請求再審查者應額外附記「Box Reexam」字樣。
      • (d) 繳納專利年費及與其相關之通知書信應額外附記「Box M. Fee」字樣。
      • (e) 有關抵觸程序及涉及抵觸程序之申請案或專利應額外附記「BOX INTERFERENCE」字樣。
      • (f) 向專利商標局申請延展專利期間之申請書及提出任何與之相關之通知書件應額外附記「Box Patent Ext.」字樣。適當之情況下,亦應註明特定之個人為該書件之收件人。
      • (g) 所有有關繫屬訴訟程序依聯邦民事上訴規則或法院規定或命令得提出送達法務官之通知書件,應親自送交該法務官之辦事處,或郵寄至P.O. Box 15667, Arlingotn, Virginia 22215,或其它於訴訟中指定之地址。所有其它得提交法務官之辦事處之通知書件應寄至:Box 8, Commissioner of Patents and Trademarks, Washington, D.C. 20231。任何郵寄Box 15667但不涉及繫屬訴訟案之通知書件得退回寄件人不予受理。見第1.302條(e)項及第2.145條(b)項第(3)款有關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交上訴通知書之規定。
      • (h) 於美國法典第十五編第1501條(b)項有關商標法第一條(b)項基於有使用意圖提出之註冊申請中,依商標法第一條(d)項提出之使用聲明書及延展提出時間之請求書,應額外附記「Box ITU」字樣。
    • 第1.8條 投郵證明
      • (a) 除下列特別列舉之案例外,於指定期間內提交專利商標局之文件及規費,若符合以下規定,視為適時提出:
        • (1) 以專利商標局局長為收件人,寄至Washington, D.C. 20231,且貼足郵資以美國郵政局一級郵件於指定期間屆滿前投郵;且
        • (2) 附上載明投郵日期之投郵證明。簽發投郵證明者應有合理之依據認該聯繫書件可於指定日期當天或以前寄出。專利商標局實際收受文件之日期得作為其它目的使用。本程序不適用於以下請況:
          • (i)提出國際專利申請案說明書及專利圖式,或為取得申請日期提出之其它文件;
          • (ii)提出商標申請;
          • (iii)提出美國法典第三十五編第135條(c)款規定抵觸程序中之協議書;
          • (iv)提出證明商標仍有使用或其未使用係基於得不使用之特別理由之宣誓書(美國法典第十五編第1058條(a)項、(b)項及第1062條(c)項,商標法第八條(a)項或(b)項規定或商標法第十二條(c)項之規定);
          • (v)提出延展註冊期間申請書(美國法典第十五編第1059條,商標法第九條之規定);
          • (vi)提出聲請撤銷商標註冊之聲請書(美國法典第十五編第1064條,商標法第十四條第(1)或(2)款之規定);
          • (vii)提出美國法典第十五編第1065條,商標法第十五條第(3)款規定之宣誓書;
          • (viii) 提出通知其選擇依美國法典第三十五編第141條或商標法第二十一條(a)項第(1)款之規定進行有對造程序民事訴訟之通知書;
          • (ix) 提出美國法典第三十五編第107條或商標法第二十一條第(2)款之上訴通知及上訴理由書;
          • (x) 提出美國法典第四十二編第2182條或美國法典第四十二編第2457條(c)項規定之聲明書;
          • (xi) 提出國際專利申請書及與之相關之所有文件及規費;
          • (xii)提出抵觸程序中審查員命令得親自提出或以特快專遞郵寄之文件;
          • (xiii) 提出本節執業懲戒程序相關之文件;
          • (xiv) 於商標法第一條(b)項規定基於具善意於商業上使用商標提出之申請案,提出第2.88條(美國法典第十五編第1051條(d)項)規定之使用聲明書;
          • (xv) 於商標法第一條(b)項規定基於具善意於商業上使用商標提出之申請案,依第2.89條(美國法典第十五編第1051條(d)項)規定申請延展提出第2.88條(美國法典第十五編第1051條(d)項)規定之使用聲明書之期限;
          • (xvi) 於商標法第一條(b)項規定基於具善意於商業上使用商標提出之申請案,提出第2.76條規定之使用主張變更書。
      • (b) 於聯繫書件及規費依本條(a)項規定適時提出,但專利商標局未收到並認當事人放棄申請或相關程序應予駁回、終止或為不利決定之情況,當事人得提出以下書件或費用,使專利商標局認其書件及規費為適時提出:
        • (1)知悉專利商標局未收受該等文件時,立即通知專利商標局有為郵寄或傳送。
        • (2)補送一份該文件或補繳規費,及
        • (3) 附上一份依第1.68條或第2.20條規定之聲明書,證實據其個人所知已適時提出或繳納專利商標局未收到的文件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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