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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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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通則規
    • 第二十九條 註冊通知;標章之標示;實際通知
      • 雖有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註冊於專利商標局之標章註冊人仍得將其標章已註冊之事實,經由「已在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或(Reg. U.S.Pat.; Tm. Off.)之字語或以®記號附於商標作為標記,達到通知之目的。未附此註冊標記之註冊人,依本法提出侵害之訴訟時,不能向對方請求賠償所失利益或所受損害,除非被告確有被通知該標章註冊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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