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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總? ? 則
    • 第一條 共同體商標
      • 1.依本條例所定之條件及方式而註冊之表彰商品或勞務之商標稱為共同體商標標。
      • 2.共同體商標應具備單一共同性。於共同體境內應有相同效力:除基於共同體整體考量外,不得被註冊,移轉或放棄或為撤銷權利人權利之標的或為宣告無效之標的,及不得被禁止使用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此項原則應予適用。
    • 第二條 官廳市場協調官廳(商標及設計),以下稱「官廳」,於焉設立。
    • 第三條 行為能力基於施行本規則之目的,公司、商號及其他法律主體,如依相關法律具有以其名義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締約或為其他法律行為,及起訴或被訴之資格者,應被視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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