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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 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自 2002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
    總理? ?朱熔基
    二○○二年八月三日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 第三條 ?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 第四條??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册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册商標的商品。
    • 第五條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注册、商標評審過程中産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爲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册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册。
      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 第六條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爲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册。
      以地理標志作爲證明商標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以地理標志作爲集體商標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爲集體商標注册的團 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爲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爲集體商標注册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 第七條 ?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申請商標注册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提交代理委托書。代理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許可權;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 第八條? ?申請商標注册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爲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 第九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 (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 (二)與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的;
      • (三)與申請商標注册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係的。
    • 第十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爲准;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 日爲准;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爲准,但是當事人能够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 第十一條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的,文件送達商標代理組織視爲送達當事人。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爲准;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 15日,視爲送達當事人;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爲准。
      文件無法郵寄或者無法直接遞交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 30 日,該文件視爲已經送達。
    • 第十二條 ?商標國際注册依照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二章 商標注册的申請

    • 第十三條 ?申請商標注册,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按類申請。
      1. 每一件商標注册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册申請書》1 份、商標圖樣 5份;指定顔色的,幷應當提交著色圖樣 5 份、黑白稿 1 份。
      2. 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製或者用照片代替,長或者寬應當不大于 10 厘米,不小于 5 厘米。
      3.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册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幷提交能够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
      4. 以顔色組合申請注册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幷提交文字說明。
      5. 申請注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幷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6. 商標爲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 第十四條 ?申請商標注册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够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複印件。商標注册申請人的名義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 第十五條 ?商品名稱或者服務專案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或者服務專案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標注册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 第十六條 ?共同申請注册同一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爲代表人。
    • 第十七條 ?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册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 第十八條 ?商標注册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爲准。申請手續齊備幷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幷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幷說明理由。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幷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幷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 視爲放弃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 第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册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册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自行協商,幷將書面協定報送商標局;
      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籤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籤的,視爲放弃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籤的申請人。
    • 第二十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册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幷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除外。

    第三章 商標注册申請的審查

    • 第二十一條 ?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册申請,依照商標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册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幷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册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册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幷說明理由。
      商標局對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册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异議期滿之日前,申請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册申請;申請人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册申請的,商標局應當撤回原初步審定,終止審查程式,幷重新公告。
    • 第二十二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异議的,异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异議書一式兩份。商標异議書應當寫明被异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及初步審定號。商標异議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幷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商標局應當將商標异議書副本及時送交被异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异議書副本之日起 30 日內答辯。被异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的异議裁定。當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議申請或者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幷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 3 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爲當事人放弃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 第二十三條 ?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异議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异議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注册申請不予核准。
      被异議商標在异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注册公告的,撤銷原注册公告,經异議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標重新公告。
      經异議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標,自該商標异議期滿之日起至异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爲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册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經异議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標,對其提出評審申請的期限自該商標异議裁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注册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

    • 第二十四條 ?變更商標注册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商標局核准後,發給商標注册人相應證明,幷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幷說明理由。
      變更商標注册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未提交變更證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補交;期滿不提交的, 視爲放弃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變更商標注册人名義或者位址的,商標注册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册商標一幷變更;未一幷變更的,視爲放弃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 第二十五條 ?轉讓注册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册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册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准轉讓注册商標申請後,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幷予以公告。
      轉讓注册商標的,商標注册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幷轉讓;未一幷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爲放弃轉讓該注册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可能産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册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准,書面通知申請人幷說明理由。
    • 第二十六條 ?注册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 注册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册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注册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注册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幷移轉;未一幷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 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爲放弃該移轉注册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 第二十七條 ?注册商標需要續展注册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注册申請書。商標局核准商標注册續展申請後,發給相應證明,幷予以公告。續展注册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届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五章 商標評審

    • 第二十八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提出的商標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
    • 第二十九條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稱對已經注册的商標有爭議,是指在先申請注册的商標注册人認爲他人在後申請注册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 第三十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幷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决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决定書或者裁定書副本。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幷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幷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爲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幷說明理由。
    • 第三十一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後,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 30 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幷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 3 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爲放弃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 第三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决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决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前 15 日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爲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請的,經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請的,評審程式終止。
    •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 第三十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撤銷的注册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爲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注册商標的决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幷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幷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决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册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 第三十七條 ?使用注册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册商標”或者注册標記。
      注册標記包括注和R。使用注册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 第三十八條 ?《商標注册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補發。《商標注册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册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
      僞造或者變造《商標注册證》的,依照刑法關于僞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九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行爲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册商標。
      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爲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册商標,幷說明有關情况。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2 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幷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册商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 注册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標的證據材料。
    • 第四十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撤銷的注册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册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决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 第四十一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册商標,撤銷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册。
    • 第四十二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爲非法經營額 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 2 倍以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爲非法經營額 10%以下。
    • 第四十三條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 3 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 第四十四條 ?違反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繳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 一幷收繳、銷毀。
    • 第四十五條 ?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爲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 行爲,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幷收繳、銷毀。
    • 第四十六條 ?商標注册人申請登出其注册商標或者登出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登出申請書,幷交回原《商標注册證》。
      商標注册人申請登出其注册商標或者登出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該注册商標專用權或者該注册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登出申請之日起終止。
    • 第四十七條 ?商標注册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 1 年期滿,該注册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登出該注册商標。
      提出登出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册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
      注册商標因商標注册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登出的,該注册商標專用權自商標 注册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
    • 第四十八條 ?注册商標被撤銷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登出的,原《商標注册證》作廢;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或者商標注册人申請登出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標局在原《商標注册證》上加注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注册證》,幷予公告。

    第七章 注册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 第四十九條?注册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册商標專用權的行爲:
      • (一)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册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爲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衆的;
      • (二)故意爲侵犯他人注册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 第五十一條 ?對侵犯注册商標專用權的行爲,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 第五十二條 ?對侵犯注册商標專用權的行爲,罰款數額爲非法經營額 3 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爲 10 萬元以下。
    • 第五十三條 ?商標所有人認爲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爲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衆或者對公衆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 第五十四條 ?連續使用至 1993 年 7 月 1 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册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1993年 7 月 1 日後中斷使用 3 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
    • 第五十五條? ?商標代理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 第五十六條 ?商標注册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幷公布。
      申請商標注册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幷公布。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規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幷公布。
    • 第五十七條 ?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册簿》,記載注册商標及有關注册事項。
      商標局編印發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注册及其他有關事項。
    • 第五十八條 ?申請商標注册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繳納費用。繳納費用的專案和標準,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幷公布。
    •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 2002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1983 年 3 月 10 日國務院 發布、1988 年 1 月 3 日國務院批准第一次修訂、1993 年 7 月 15 日國務院批准第二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和 1995 年 4 月 23 日《國務院關于辦理商標注册附送證件問題的批復》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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