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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注册商標專用權的保
    • 第五十一條? 注册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注册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爲限。
    •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册商標專用權:
      • (一)未經商標注册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册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 (二)銷售侵犯注册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 (三)僞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册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製造的注册商標標識的;
      • (四)經商標注册人同意,更換其注册商標幷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 (五)給他人的注册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 第五十三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册商標專用權行爲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决;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册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爲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製造侵權商品、僞造注册商標標識的工具,幷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强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五十四條? 對侵犯注册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標專用權的行爲進行查處 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册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况;
      • (二)查閱、複製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 第五十六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爲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决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幷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 第五十七條? 商標注册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册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爲和財産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 第五十八條? 爲制止侵權行爲,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標注册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 第五十九條? 未經商標注册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册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僞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册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製造的注册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六十條? 從事商標注册、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于職守,文明服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注册、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商品生産經營活動。
    • 第六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負責商標注册、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况,進行監督檢查。
    • 第六十二條? 從事商標注册、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注册、管理和復審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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