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大陸

首頁 各國智權法規/表格 <商標 ���大陸
  • 第五章 注册商標爭議的裁定
    • 第四十一條??已經注册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册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册商標。
      已經注册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册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册商標。對惡意注册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册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幷限期提出答辯。
    • 第四十二條??對核准注册前已經提出异議幷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 第四十三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册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爲第三人參加訴訟。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