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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注册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 第三十七條  注册商標的有效期爲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計算。
    • 第三十八條  注册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册;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登出其注册商標。
      每次續展注册的有效期爲十年。續展注册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 第三十九條  轉讓注册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定,幷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册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册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 第四十條  商標注册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標。
      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册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册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産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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