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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商標注册的審查和核准
    • 第二十七條  申請注册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 第二十八條  申請注册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册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 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册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册的,初步審定幷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幷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 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議。公告期滿無异議的,予以核准注册,發給商標注册證,幷予公告。
    • 第三十一條  申請商標注册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册他人已經使用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 第三十二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册申請人。
      商標注册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决定,幷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异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异議人和被异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幷書面通知异議人和被异議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爲第三人參加訴訟。
    •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
      經裁定异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發給商標注册證,幷予公告;經裁定异議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經裁定异議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標注册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 第三十五條  對商標注册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 第三十六條  商標注册申請人或者注册人發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更正,幷通知當事人。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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