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大陸

首頁 各國智權法規/表格 <商標 ���大陸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爲 了加 强 商標管 理,保護商 標專用權,促使生 産、經營者 保證商品和服 務質量 ,維護商標信 譽,以 保 障消費者和生 産、 經營者的利益 ,促進社 會主義市場經 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 册 和管理的工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注 册 的商標 爲 注 册 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册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 注 册 ,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 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 産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 册 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組織對 其生 産、製 造、加 工、揀 選 或者經銷的商 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 册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專案,需要 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 册 。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 册 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 第六條 國家規定 必須使 用注 册 商標的 商品,必須申請商 標 注 册,未經核准注 册 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 第七條 商標使用 人應當 對其使用商標 的商品 質量負 責。各級工商 行政管理部門 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 爲 。
    • 第八條 任何能 够 將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組 織的商品與他 人的商 品區別開的可 視性標志 , 包 括文字 、 圖 形 、 字母 、 數 位 、 三維標 志和 顔 色組合 , 以 及 上述要素的組 合 , 均可以作 爲 商標申請注 册 。
    • 第九條 申請注 册 的商標,應當有顯 著特徵,便于識別,幷 不得與 他人在先取得 的合法權利相衝突。商標注 册 人有權標明“注 册 商標”或者注 册 標記。
    •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 爲 商標使用:
      •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 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 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 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 衆 的除外;
      •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 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 (七)誇大宣傳 幷 帶有欺騙性的;
      •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 衆 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 作 爲 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 他含義或者作 爲 集體 商標、證 明商標組成 部分的除外;已經注 册 的使用地名 的商標繼續有效。
    •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 爲 商標注 册 :
      •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 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 幷 便于識別的,可以作 爲 商標注 册 。
    • 第十二條 以三維 標志申 請注 册 商標 的,僅 由 商品自身的性 質 産 生 的形 狀、爲 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 册 。
    • 第十三條 就相同 或者類 似商品申請注 册 的商 標是複 製、摹仿或者 翻譯他人未在 中國注 册 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 册幷 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 册 的商標是複製、摹 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 册 的馳名商標,誤導公 衆,致使該 馳名商標 注 册 人的利益 可能受 到損害的,不予注 册幷 禁止使用。
    • 第十四條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 (一)相關公 衆 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 (四)該商標作 爲 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 第十五條 未經授 權,代 理 人或者代表人 以自己 的名義將被代 理人或 者被代表人的 商標進行注 册 ,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議的,不予注 册幷 禁止使用。
    • 第十六條 商標中 有商品 的地理標 志,而該商 品 幷 非來源于 該標志 所標示的地 區,誤導公 衆 的,不予注 册幷 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 册 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 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 决 定的標志。
    • 第十 七條 外國人 或者外 國企業在中國 申請商 標注 册 的,應當按其 所屬國和中華 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 第十 八條 外國人 或者外 國企業在中國 申請商 標注 册 和辦理 其他商 標事宜 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