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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錄 VI 期限
  • 申請人須滿足之期限圖
      EPC規定之期限類型有3種:
    1. 從實際上或認定之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算的期限
    2. EPC所規定的期間,以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以外之其他事件發生之日起算
    3. EPO於審查程序期規定的期限

    EPO會提醒申請人所有第2種及第3種之期限,但不包括進一步處理(請參考第216點)及權利的恢復(請參考第217-219點)。
    本附錄之圖是特別設計以協助申請人追蹤第1種的期限。

    圖A為有關歐洲專利申請案為首次申請案的狀況。

    pic1

    圖B為一有主張先前申請案之優先權的歐洲專利申請案,並假設在先前申請案之後的10個月內提出。

    這些圖並不適用於歐洲分割申請案,以及根據公約第61條(1)(b)所提出之新的歐洲專利申請案。(請參考細則6(1), 15(2), 25(2), 37(3)及(4)與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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