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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各國智權法規/表格 <商標 ���日本
  • 第一章 總 則
    • (目的)第一條 本法以保護商標,期維護商標使用人之營業上信用,促進工商業之發展,並保護需要者之利益為目的。
    • (定義等)第二條
      • 1. 本法所稱「商標」,係指以文字、圖形、記號或立體形狀,或其結合,或此等與顏色之結合(以上稱為「標章」。)以下各款即是
        • (一) 以生產、證明或售讓為業者使用於其商品上者。
        • (二) 以提供、或證明服務為業者使用於其服務上者(前款所列者除外)。
      • 2. 本法稱「註冊商標」,謂業經註冊之商標。
      • 3. 本法所稱標章之「使用」,係指下列之行為:
        • (一) 在商品或商品之包裝上附加標章之行為。
        • (二) 將已在商品或商品之包裝上附加標章之物售讓或交付,或為售讓交付之目的陳列或輸入之行為。
        • (三) 於供接受服務提供者利用之物(包括售讓、或租賃之物。以下亦同。)上粘貼標章之行為。
        • (四) 於供接受服務提供者利用之物上粘貼標章以提供服務之行為。
        • (五) 以提供服務之目的而陳列粘貼標章於提供服務所用之物(包括供接受提供者利用之物。以下同。)上之行為。
        • (六) 於接受服務提供者提供該服務之物上,粘貼標章之行為。
        • (七) 於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廣告,價目表或交易書件上粘貼標章而陳列或散布之行為。
      • 4. 依前項,在商品和其他之物上粘貼標章,應包括商品或商品之包裝、提供服務用之物或者商品或有關服務之廣告作為標章之形狀。
      • 5. 本法所稱類似商品之範圍包括服務在內而類似服務之範圍包括商品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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