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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專利權的保護
    • 第五十六五十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爲 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産品爲准。
    • 第五十七六十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 由當事人協商解决;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 行爲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爲,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 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爲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强制執行。進行處理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 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六十一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産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産品的單 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産品製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 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 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爲審理、處理專利侵 權糾紛的證據。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 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 第六十二條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 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 第六十三條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 正幷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幷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 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六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爲進行查 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爲有關的情况;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爲 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行爲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 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爲有關的産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産品,可以查封 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 得拒絕、阻撓。”
    • 第五十八六十五 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 部門責令改正幷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幷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 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五十九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 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 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 第六十一六十六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 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爲,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 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爲和財産保全的措施。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長的, 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爲的,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 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爲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 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爲所遭受的損失。人民 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 九十九条的规定。
    • 第六十七條 爲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爲,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况下,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 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 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 施。
    • 第六十二六十八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爲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 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爲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 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爲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 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 日起計算。
    • 第六十三六十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爲侵犯專利權:
      • (一)專利權人製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産品或者依照 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産品的;
      •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産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 的必要準備,幷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 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爲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 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 (四)專爲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 (五)爲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 械的,以及專門爲其製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 第七十條 爲生産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 製造幷售出的專利産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證明其産品合法來源的, 不承擔賠償責任。
    • 第六十四七十一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秘密的,由 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六十五七十二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 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 第六十六七十三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産品等經營活 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 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第六十七七十四 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 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 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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