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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爲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 限爲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 第四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届滿前終止:
      •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弃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届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 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 爲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 效。
    • 第四十六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决 定,幷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决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 爲第三人參加訴訟。
    • 第四十七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爲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决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幷已執行的專利侵權 的判决、調解書裁定,已經履行或者强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决定,以及已經履行 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 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如果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专利权人 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 权转让费,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 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 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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