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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 公众所知,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由他人向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幷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 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 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够製造或者使用,幷且能够産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爲公衆所知的技術。
    •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 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幷記載在申請 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 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爲公衆所知的設計。” 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 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喪失新穎性:
      •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 (一)科學發現;
      •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産品的生産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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