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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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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國專利》術語(A~Z)

    Assignee

    專利權受讓人:
    在專利的領域內,專利權受讓人指的是專利所有權人。專利權受讓人可做是否出讓或轉售專利等決定。

    Best Mode

    最佳實施例:
    最佳實施例是發明人在申請專利當時,認為可以實施發明最好的方式,美國專利法中要求說明書中必須要記載最佳實施例。

    Certificate of Correction

    訂正書:
    訂正書是美國專利局用來訂正專利中拼字或打字錯誤的文件。

    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延續案:
    延續案為較早的申請案(稱為母案)還在審查期間所提出的申請,並使用母案申請日來作為優先權日,可以說是母案的延續。通常提出延續案的目的是為了申請不同於母案的請求項範圍。

    Continuation-in-part (CIP) Application

    部分延續案:
    部分延續案為較早的申請案(稱為母案)還在審查期間所提出的申請。通常提出部分延續案的目的是為了加入母案沒有揭露的特徵以及申請不同於母案的請求項範圍。其中,沿用母案的特徵部分可主張母案的優先權日。

    Continued Prosecution Application (CPA)

    延續審查案:
    延續審查案通常會在申請人收到最終核駁後的六個月內提出。通常提出延續審查案的目的是為了延續審查。另外,延續審查案並不能用在2000年5月29日起申請的「發明專利申請案」或是「植物專利申請案」,新式樣專利並沒有在此限。

    Claim

    請求項或稱權利項:
    請求項是用來定義專利的保護範圍的部分。

    Defensive Patent

    防禦專利:
    有的人申請專利的目的並不在於主動攻擊競爭對手,而是希望將來被控告專利侵權時,可以利用這些專利保護自己並予以反擊。在這種狀況下,競爭對手在考慮控告侵權前,由於害怕將來被對方以這些專利反控侵權,常會因而打消控告的念頭。這樣的專利由於具有防禦的功能,因此稱為防禦專利。

    Declaration

    聲明書:
    聲明書是申請美國專利時需繳交的文件,發明人必須在文件中聲明自己為真正的發明人、聲明已閱讀和了解說明書內容,以及會向專利局揭露任何與申請案專利性有關的技術資料。在聲明書中作假會遭受罰金或坐牢的處分。發明人也可繳交宣誓書取代聲明書,與聲明書不同的是,宣誓書必須有公證人作證簽名。

    Design Patent

    新式樣專利:
    新式樣專利為保護物品的外觀的專利。可申請新式樣的設計包括新的、具有原創性的物品外觀設計。

    Disclosure Document Program

    文件揭露程序:
    發明人可利用美國專利局所提供的「文件揭露程序」,以書面方式將發明描述出,並寄給專利局蓋印保管,作為日後證明發明構思日(Conception of the Invention)的依據,費用為美金35元。需注意的是,判斷「先發明」與否並不是單純只考量發明構思日。因此,文件揭露程序並無法取代一本紀錄詳細並見證過的發明日誌。任何使用文件揭露程序的發明人,還是必須利用研發日誌詳細紀錄研發過程。

    Divisional Application

    分割案:
    分割案為較早申請案(稱為母案)還在審查期間所提出的申請。在母案有多個發明的情形下,審查委員會要求擇一發明進行審查,而提出分割案的目的通常是為了進而保護沒有在母案選取的發明,因此分割案的請求項主要是從母案分割出的請求項。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資訊揭露書:
    資訊揭露書是用來告知專利局申請專利一方(包括發明人、受讓人、代理人等)所知道與發明的可專利性相關的文件資料。

    Infringement

    侵權:
    在美國專利法中,侵權表示在沒有專利權人的允許下,在美國的領土及管轄範圍內製造、販賣、使用、提議出售「專利保護的發明」、或進口「專利保護的發明」到美國。另外,販賣、使用、提議出售「美國專利保護的方法所製造出的產品」、或進口「美國專利保護的方法所製造出的產品」到美國也都算侵權。

    INID Code

    (Internationally agreed Number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Bibliographic Data code):
    是國際統一的號碼,每一INID碼各代表不同的專利資料,如 [54] 代表發明名稱,[76] 代表發明人姓名與戶籍地。

    Interference

    牴觸審查:
    牴觸審查程序是美國專利局用來決定誰先發明的程序。例如,當兩個以上的申請案同時爭取同一發明的專利權時,美國專利局將以牴觸審查程序,決定誰先發明。

    Intervening Right

    中用權:
    如果專利權人是因為忘了繳交年費,而使專利權被中止,美國專利局允許專利權人以「非故意(Unintentional)」或「不可避免(Unavoidable)」的理由使專利權再生效。然而在專利中止後到再生效這段期間,若有人製造或生產該專利的發明,美國專利法給予其在這段時間內行使的權利,這個權利稱為「中用權」。舉例來說,法院會考量對方在這期間所投注的資金,准許對方將存貨售完。

    Inventor

    發明人:
    發明人為對請求項所載的發明構思具有貢獻的人。若某人發明的部分完全沒有出現在請求項中,則不能算是發明人。如果某人單純只是聽命行事(如對發明進行測試)也不能算是發明人。美國專利必須由真正的發明人提出申請,發明人列名錯誤會導致專利無效。

    Inventorship

    列名發明人:
    列名發明人為所有對請求項所載的發明構思有貢獻的人。

    Issue Fee

    領証費:
    領証費為專利獲准前必須繳交給給美國專利局的費用。沒有繳交領証費視同放棄獲得專利權的機會。

    Maintenance Fee

    年費:
    年費需在美國「發明專利」獲准日之後的第3 1/2、7 1/2、與11 1/2年繳交,沒有繳納年費會導致專利權終止。美國的新式樣專利和植物專利並不需要繳納年費。

    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MPEP)

    專利審查基準:
    專利審查基準上詳載專利審查的法規,為審查委員審查專利時所用的基本準則。

    Non-infringement Opinion

    非侵權意見書:
    非侵權意見書是用以說明沒有侵權活動的書面文件。

    Novelty

    新穎性:
    新穎性是決定專利是否會獲准的一個重要條件。只要有以下任一情況發生,發明則不具有新穎性:(一) 在發明日前,相同的發明在美國境內已為公開知識或已被他人使用,或者是在發明日前,相同的發明已在美國境內或境外取得專利或公開在出版刊物中。(二) 在申請日一年前,相同發明已在美國公開使用或販賣發明,或在申請日一年前,相同的發明已在美國境內或境外的取得專利或公開在出版刊物中。(三) 當美國專利或早期公開的美國專利申請案的申請日早於發明日時,或以英文早期公開且選擇進入美國審查的國際申請案的國際申請日早於發明日時。(四) 發明人自己在申請日一年前,已在其他國家申請專保護相同發明,並在申請日前,已在其他國家取得專利。

    Oath

    宣誓書:
    宣誓書為申請美國專利時需繳交的文件,發明人必須在宣誓書中宣誓為真正的發明人、宣誓已閱讀和了解說明書內容,以及會向專利局揭露任何與申請案專利性有關的相關技術資料。宣誓書必須有公證人作證簽名。發明人也可繳交聲明書取代宣誓書,與宣誓書不同的是聲明書並不需有公證人作證簽名。

    Obviousness

    顯而易見性:
    若習知技術有提供足夠的建議或動機,讓熟知此技術者發展出相同發明時,發明則為顯而易見。

    Offensive Patent

    攻擊性專利:
    攻擊性專利是用來主動出擊,控告別人侵權的專利。

    Office Action

    官方審定書:
    官方審定書為審查委員在審查申請案後所準備的書面文件。審查委員會在審定書中指出任何不清楚的地方,並引用其它專利(稱為引證案)來核駁申請案,以及說明申請案的請求項不具有專利性的理由。

    Patent

    專利:
    專利是保護發明的法律權利,賦予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排除」他人在美國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該發明的權力。除了可以保護產品外,專利也像是產品的使用手冊,有文字及圖示敘述產品的元件、特徵、用途,以及使用方法。

    Patent Pending

    專利申請中:
    在專利獲准前,可標示「Patent Pending」或是「Patent Applied For」用來告知大眾已經提出相關的專利申請。在美國專利法下,這些標示是不具有法律效益的,只有在專利獲准後,專利權人才會有專利權,也才能行使專利權。

    Patent Prosecution

    整個專利申請過程:
    在專利的領域中,Patent Prosecution 指的是專利的整個申請過程,包括提出申請與答辯等過程。

    Patent Term

    專利期:
    專利期為專利的有效期限。1995年6月8日前獲准的「發明專利」專利期為專利獲准日起算17年。在1995年6月8日前申請但卻在1995年6月8日後獲准的「發明專利」,專利期為以下兩期間之較長者:從獲准日起算17年,或從美國申請日起算20年。1995年6月8日後申請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專利期為申請日起算20年。「新式樣專利」的專利期為專利獲准日起算14年。2000年5月29日起的「發明專利」申請案,美國專利局將依照專利局或發明人延誤的時間,適當調整專利期。舉例來說:若專利申請案因為專利局的延誤而沒有在三年內獲准,專利局將會將超過三年的天數加入專利期。

    Priority Date

    優先權日:
    優先權日可被用來作為判斷發明是否具有可專利性的基準日。

    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le

    申請過程的禁反言:
    禁反言的意思也就是不能「出爾反爾」,在申請專利的過程中所說的話不可以前後不一致,在申請專利的過程中所放棄的申請範圍不可以在之後又取回。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或 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暫時申請案(或稱「暫時性」專利申請案):
    暫時申請案(或「暫時性」專利申請案)是一種建立發明申請日的申請案,有效期為12個月,申請一方必須要在暫時申請案申請提出後的12個月內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才可爭取專利權,並主張暫時專利申請案的申請日為優先權日。同於一般發明專利申請案,暫時申請案的說明書也必須符合專利法第112條的規定,但並不需要有請求項部分。要注意的是暫時申請案並非為真正專利申請案,美國專利局並不會進行審查,申請人必須要在12個月內提出一般申請案才可爭取專利,因此整體的費用會較高。

    Reissue

    重新領証:
    當專利的內容有不小心的錯誤時,在不加入新特徵的情況下,專利權人可申請重新領証的申請案(Reissue Application)要求專利局對專利進行重新審查。在專利獲准後的兩年內,專利權人可利用「重新領証」,擴大請求項的涵蓋範圍。

    Reexamination

    再審查:
    若握有讓專利無效的文獻或專利,任何人在任何時間皆可使用「再審查」要求專利局對專利重新審查。

    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

    (RCE)請求繼續審查:
    延續審查案通常會在申請人收到最終核駁後的六個月內提出。通常提出延續審查案的目的是為了延續審查。但「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以及在1995年6月8日前申請的「發明專利申請案」或是「植物專利申請案」並不能利用RCE的程序,請求繼續審查。另外,RCE的一項好處是對於申請人在繼續審查中所加入的請求項,即使超過20項,美國專利局也不多收費用。

    Response

    答辯書:
    答辯書是申請專利的一方用來回覆審查委員核駁理由的書面文件。在收到審查委員寄出的官方審定書後,申請專利的一方可在答辯書說明申請案具可專利性的理由或在必要時修正請求項,若答辯書中包括請求項的修改時,又稱為 Amendment。

    Small Entity

    小規模個體:
    小規模個體包括獨立發明人、非營利團體、以及少於500人(包括全值、臨時員工與關係企業的員工)的小型企業等,這些人可享有專利費用減半的優惠。假使申請人已經將或有義務將部份或全部專利權讓渡、給予、轉讓、或授權給非以上三者的個體就不能算是小規模個體。

    Specification

    專利說明書:
    詳細記載發明內容的書面文件,是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專利時,必須要繳交的文件之一。

    Statutory Invention Registration

    SIR防衛發明登錄:
    在申請案還在審查時,申請人可選擇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機會,將申請案公開轉為防衛發明登錄而公開申請案內容。公開後,防衛發明登錄將可以被專利局用來核駁其它申請案。

    Substitute Application

    (或 Substitute Patent Applicatio)替代申請案:
    替代申請案是在申請人將一個案子放棄以後,又針對相同的內容,再次提出的申請案。

    Utility Patent

    發明專利:
    為「有功能」的發明才可以申請的專利。可申請發明專利的發明包括:程序(Process)、機械(Machine)、產品(Article of Manufacture)、組成(Composition of Matter)。其中,程序可為方法(Method)或是舊發明的新應用方式(New Use)。

    Willful Infringement

    蓄意侵權:
    在知道某件專利存在的情況下,仍故意侵犯他人的專利權,這種行為稱為蓄意侵權。但在知道某件專利的存在並對是否侵權產生質疑時,仍沒有盡力進行調查以避免侵權的行為,也會被視為是蓄意侵權,在侵權的控訴中,蓄意侵權的賠償金可被提高至原來賠償金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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