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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何謂發明專利?
    依專利法第21條規定「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之意旨,可定義發明係利用自然法則所產生的技術思想,表現在物或方法或物的用途上者。
    2、何謂新型專利?
    依專利法第93條規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之意旨,可定義新型係利用自然法則所產生的技術思想,表現在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上有所創新,並能產生某一新作用或增進功效。因此,若屬技術方法,不得申請新型專利保護。
    3、何謂聯合新式樣專利?
    同一人因襲其原新式樣(母案)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應申請聯合新式樣專利
    4、聯合新式樣之申請有無時間限制?
    聯合新式樣是在明確原新式樣(母案)之近似範圍,並非獨立的專利權。與母案近似,才可以申請聯合新式樣。聯合新式樣可於原新式樣(母案)申請中(含申請當日)或原新式樣專利權仍有效期間內由同一人提出申請。
    5、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保護標的有何不同?
    發明與新型之保護標的不同,發明較廣,包括方法、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生物材料及其利用;新型則僅及於物品。
    6、新式樣專利與新型及發明專利如何區別?
    新式樣專利應著重於視覺效果之增進強化,藉商品之造形提昇其品質感受,吸引一般消費者之視覺注意,進而產生購買之興趣者,由是得知,新式樣之形狀、花紋或色彩,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反之,新型專利及發明專利則在於其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
    7、電腦軟體是否可以申請取得專利?
    可以。電腦軟體基本上為演算法實施方式之一種,若將電腦軟體所執行之步驟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整體觀之,其演算法之實施涉及技術領域之技術手段者,則該電腦軟體可為專利法保護之標的。至其審查規定,請參考「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九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
     
    8、概念是否為專利保護的標的?
    專利不保護概念,必須揭露具體可行的技術內容,並可供該領域人士據以實施者,才可獲得專利保護。
    9、產品檢驗的方法是否為專利保護的標的?
    產品檢驗方法只要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均可成為專利保護之標的,但是若利用與自然法則無關之人為規則與方法,則不可取得專利。
    10、為何單純的發現不能列為發明專利之類型?
    因為創作係「發明」要素之一,故如「礦石」等天然物及自然現象之發現等,僅為一種發現行為,並無創作行為,亦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所以非屬發明之類型。但若因人類的勤勞之創作行為,而自天然物分離所得之物質,例如化學物質,則屬於經由創作行為而得之「發明」。也就是說,凡將所發現的自然現象,改換成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則屬於經由創作行為而得之「發明」,並非僅為一種發現行為。
    11、哪些是法定不予新型專利之事項?
    依專利法第96條及第97條第1項規定,不予新型專利的項目有:(1)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者。例如方法專利,只能申請發明,不能申請新型(2)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3)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揭露形式違背法定程式者【違反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1項、第4項規定之揭露形式者】(4)違反一新型一申請單一性之規定【第108條準用同法第32條規定者】(5)說明書及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者,此指從形式上審查可易於判斷出具有明顯瑕疵而言。
    12、哪些是法定不予新式樣專利之事項?
    依專利法第112條規定,不予新式樣專利的項目有:(1)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2)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4)物品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5)物品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勳章者。
    13、何謂申請日?
    依專利法第25條第3項(第108準用第25條第3項)及第116條第3項規定,申請日係指申請人備齊申請書、說明書(圖說)及必要圖式等文件,向智慧局提出專利申請,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日期。因此,智慧局實際收到申請文件之日,如果前述必要文件齊備,申請人即取得申請日;如果必要文件有欠缺,則以文件補齊之日為申請日。
    14、大樓外觀或景觀設計,是否可以申請取得新式樣專利?
    新式樣專利之物品,原則上必須為有體物,能被一般消費者獨立交易之客體,須有固定形態且為動產。建築物為不動產,不得為新式樣專利之物品。大樓外觀或景觀設計亦非屬新式樣專利之物品
    15、專利案提出申請後有無被洩漏之可能?
    申請中之專利案件,除發明採早期公開制,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即予公開外,在核准公告或公開前,都應加以保密,不會被洩漏。若有洩漏之情事,應負洩漏秘密罪等之刑事責任及損害賠償之民事責任。
    16、已向外國申請專利,有無必要再向我國申請?應注意哪些事項?
    專利係採屬地主義,申請人雖已向外國申請專利,倘欲在我國受到專利保護,仍應向我國申請專利。申請人並應注意主張優先權之期限,如逾主張優先權之法定期限,又因外國申請案已公開或已核准公告後才向我國申請,將喪失新穎性。
    17、產品要外銷國外,是否須在當地申請專利?
    專利是屬地主義,必須要在當地取得專利權才會獲得保護。
    18、何謂新穎性優惠期?
    申請專利之發明或新型於申請日之前如已見於刊物、已公開使用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原則上即因已公開而成為先前技術之一部分,應喪失新穎性;但如係(1)因研究、實驗目的(2)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3)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則可主張新穎性優惠期。有前述事由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敘明相關事實,則例外認為與該公開事實有關之技術不構成先前技術之一部分而不喪失新穎性,但前述(3)之事由不限於申請時即須敘明,此6個月期限即稱為新穎性優惠期。新式樣亦有相類似之規定,惟新式樣為外觀之設計,並無研究、實驗之問題,故研究及實驗不是主張優惠期之事由。
    19、新穎性優惠期應如何主張?必須檢送哪些證明文件?
    依專利法第22條規定,申請人主張發明專利有專利法第2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情事,即主張新穎性優惠期之事實者,除應於其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外,並應於申請時敘明事實及其年、月、日,並應於智慧局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20、何謂國際優先權?
    國際優先權制度首先揭櫫於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第4條,明定會員國國民或準國民在某會員國申請專利後,再到其他會員國提出相同之專利申請時,得依專利種類之差異分別給予12個月或6個月的優先權期間。此制度主要的目的在於保障申請人不致於在某一會員國申請專利後,因公開、實施或被他人搶先在其他會員國申請該發明,以致不符合專利要件,無法取得其他會員國之專利保護。
    依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在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稱WTO)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1次申請專利,以該外國申請之專利申請案為基礎,於12個月(新式樣為6個月)期間內在我國就相同技術申請專利者,申請人得主張該外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作為判斷該申請案是否符合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及先申請原則等專利要件之基準日,此即國際優先權。
    21、國際優先權應如何主張?必須檢送哪些證明文件?
    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如已向WTO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第1次依法申請專利,就可以在第1次申請專利之日起12個月內(新式樣為6個月內),向我國主張優先權。主張優先權的專利申請案,應在申請該專利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的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的國家。且應在申請日起4個月內,檢送經外國政府受理該申請案的證明文件正本。
    22、何謂國內優先權?
    申請人基於其在國內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以下稱先申請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以下稱後申請案),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此即國內優先權。目的是為了使申請人提出申請案後,可以該申請案為基礎,再提出補充、修正或合併新的請求標的,且能享受和國際優先權相同之利益。此種補充、修正或新的請求標的,當以補充、修正的方式提出時,常會被認為超出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但倘若運用國內優先權,則仍有機會併在1個申請案中申請,從而具有可取得總括而不遺漏之權利的機能。
    國內優先權制度,可說是將此種機能和我國國內的專利申請制度相結合的一種制度。由此可知,國內優先權係以1件或多件的本國申請案為基礎,使申請人得以將之彙整合併成1件申請案,並加入新技術事項後再提出申請,使申請人之先申請案之發明或創作能夠享有與國際優先權相同的利益。惟應注意者,新式樣並無國內優先權之適用。
    23、優先權日是否就是申請日?
    優先權日不是申請日。優先權主張被認可時,在審查時即應以優先權日作為判斷專利要件之基礎日。
    24、國外的臨時申請案是否可以向我國主張優先權?又第一次國外申請案為臨時申請案,第二次為正式申請案,究應以臨時申請案或正式申請案向我國主張優先權?
    國外之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是指美國或澳洲的臨時申請案,此種申請案係申請人為搶先取得申請日而先提出之申請案,無論其是否記載申請專利範圍,嗣後必須於特定期間內,再據以提出載有申請專利範圍之正式申請案,或將該臨時申請案轉換為正式申請案,而正式申請案得增加新的發明。惟若未於該特定期間內再提出或轉換為正式申請案者,該臨時申請案將於特定期間後視為放棄。
    因此,臨時申請案所揭露之發明為「第1次申請」。正式申請案所揭露之發明中已揭露於臨時申請案之部分並非「第1次申請」;但新增而未揭露於臨時申請案之部分,則為「第1次申請」。
    在我國提出之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如為已揭露於臨時申請案者,係以該臨時申請案為基礎案;如為僅揭露於該正式申請案者,以該正式申請案為基礎案。
    25、申請人之先申請案如經初審審定(處分),是否可以再被主張國內優先權?
    申請人之先申請案如已初審審定(處分),為避免重複審查,不得再被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
    26、何謂發明早期公開?何謂實體審查?
    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期限較長,如果要等到實體審查審定核准才公開其申請內容,可能造成第三人對於同一技術內容進行重複研究、投資或申請,無法充分發揮專利制度的功用。發明早期公開制度係自提出專利案,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之次日)起18個月後,即解除保密狀態,而使大眾經由公開得知其技術內容,藉以避免企業活動重複投入研發及投資的浪費,並可使第三人得因發明技術內容之公開而及早獲得相關技術資訊,從事進一步研究發展,以提升產業之競爭能力。發明請求實體審查是指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後,申請人或任何人如欲知道該發明是否符合實體專利要件,必須於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實體審查申請,若3年內無人請求實體審查,該申請案即視為撤回。已被公開之發明申請案,即屬於先前技術,得作為其他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引證資料。
    27、發明專利公開與公告有何區別?
    公告乃指發明或新式樣專利案經過實體審查(或新型專利經形式審查)獲核准審定(或處分),申請人並於該核准審定(或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個月內,繳交年證費後,公告於專利公報取得專利權。公開則是指發明專利經公開前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於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之次日)起18個月後刊登於發明公開公報者。因此,經公告之專利表示其已取得專利權,經公開之發明專利,只是技術內容公開,並非已取得專利權。
    28、發明專利申請案於何時公開?
    依專利法第36條規定,智慧局接到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之次日)起18個月後應將該申請案公開之。
    29、發明申請案公開時,將予公開那些事項?
    發明早期公開資料係刊載於「發明公開公報」,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1項規定,公開公報載明之事項如下:(1)申請案號(2)公開編號(3)公開日(4)國際專利分類(5)申請日(6)發明名稱(7)發明人姓名(8)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9)委任專利代理人者,其姓名(10)發明摘要(11)最能代表該發明技術特徵之圖式(12)主張專利法第27條第1項國際優先權之各第1次申請專利之國家、申請案號及申請日(13)主張專利法第29條第1項國內優先權之各申請案號及申請日(14)有無申請實體審查。(15)有無申請補充、修正。
    30、如何繪製新式樣圖面?是否可以用照片取代?
    新式樣之圖面,應由立體圖及6面視圖(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俯視圖及仰視圖)或2個以上立體圖呈現;新式樣為連續平面者,應以平面圖及單元圖呈現。圖面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或以照片或電腦列印之圖面清晰呈現。詳細內容,請參照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辦理
    31、為何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時,其說明書必須載明有關之先前技術?
    專利申請人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時,應於說明書載明有關之先前技術,就所知之先前技術加以記載,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第2款有明文規定。其目的乃使所屬該項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同時,也讓智慧局審查人員能更正確判斷發明(創作)之背景與過程,縮短申請案審查之時程,並可讓該審查人員作為評估專利要件之參考。因此,有關之先前技術,如係智慧局所有之國內外專利資料檔案者,請載明申請國別、案號及公開日期;如不屬智慧局蒐集之專利資料者,請申請人能影印該等資料併申請案提出;如屬著作物,則請載明作者、刊物名稱、出版者及出版日期。
    32、何謂「指定代表圖」?
    發明或新型專利,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3項規定,發明或新型圖式應依圖號順序排列,並指定最能代表該發明或新型技術特徵之圖式為代表圖;新式樣專利,依據同細則第31條第2項之規定,申請新式樣專利,應指定立體圖或最能代表該新式樣之圖面為代表圖。依前述規定所指定之圖即為指定代表圖。
    33、聯合新式樣之物品名稱是否必須與母案一致?
    聯合新式樣與原新式樣可以是相同或近似之物品,因此聯合新式樣之物品名稱不須與母案一致。
    34、申請人是否可以申請提早公開其申請案?有何相關規定?應如何辦理?
    依專利法第36條第2項規定,智慧局得因申請人之申請,提早公開其申請案。申請提早公開僅須由申請人備具提早公開申請書提出申請並繳納申請規費新台幣1000元即可,前述發明專利提早公開申請書之表格及範例可由智慧局網站「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處下載。
    35、申請人是否可以申請延緩公開其申請案?
    發明早期公開之目的在於藉著技術資訊之公開,藉以避免企業活動重複投入研發及投資的浪費,並促進產業科技之提昇。故發明申請案自申請日起18個月後(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之次日)予以公開,申請人不得請求延緩公開,否則將喪失早期公開制度之意義。
    36、發明申請案有哪些情形將不予公開?申請人是否可以申請不公開?
    發明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不予公開:(1)不合規定之程式者(2)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之次日)起15個月內撤回申請案者。另依專利法第29條主張國內優先權者,其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將自申請日起15個月後視為撤回,故該先申請案亦不予公開(3)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4)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除上述情事以外,所有之發明申請案均應予以公開,申請人不得申請不公開。
    37、申請人撤回發明申請案時,該案件是否仍予公開?
    申請人如於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之次日)起15個月內申請撤回發明申請案時,原則上該申請案將不會被公開。但如已逾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起15個月後始申請撤回者,因智慧局已開始進行公開準備作業,該申請案仍將公開。惟因申請案已撤回申請,故中止該申請案之後續程序。
    38、何謂發明申請單一性?
    每一申請專利之發明應各別提出申請,主要是考量申請人、公眾及智慧局在專利申請案的分類、檢索及行政上之便利,對於兩個以上發明應各別提出申請,此即申請之單一性。原則上一發明一申請,只有在例外情形即兩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相互關聯而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至於何謂廣義發明概念,可參考智慧局「專利審查基準」。
    39、何謂新穎性?
    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時,稱該發明具新穎性。一般而言,申請專利之發明於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如已見於刊物、已公開使用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原則上即因已公開而成為先前技術之一部分而喪失新穎性
    40、何謂進步性?
    雖然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有差異,但該發明之整體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稱該發明不具進步性。進步性係取得發明專利的要件之一。
    41、何謂先申請原則?
    先申請原則,指同一發明有兩個以上申請案,無論是於不同日或同日申請,無論是不同人或同一人申請,或無論是否請求實體審查,僅能就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且不得授予兩個以上專利權。
    42、公開前即申請實體審查者,是否於公開後才進行實體審查?發明早期公開制度是否會延後實體審查審定之時間?
    發明早期公開制度並不影響實體審查之程序。發明專利經申請後,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之次日)起18個月後逕行公開;而發明專利申請案只要經程序審查文件齊備,且有請求實體審查,即可進入實體審查階段。因此發明申請案公開的時間,與進行實體審查的時間無關,也不會影響審定的時間。
    43、「補償金」之範圍如何計算?是否可類推適「損害賠償」之規定計算其金額?
    專利法第41條第1項之補償金與第85條之損害賠償,二者性質不同,其金額計算仍應由法院依個案事實來認定。
    44、何謂產業利用性?
    專利法雖然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可供產業上利用,但並未明文規定產業之定義,一般認為專利法所指之產業應包含任何領域中利用自然法則而有技術性的活動,亦即包含廣義的產業,例如工業、農業、林業、漁業、牧業、礦業、水產業等,甚至包含運輸業、通訊業、商業等。若申請專利之發明在產業上能夠被製造或使用,則認定該發明可供產業上利用,具產業利用性。
    45、何謂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由於未對是否合於專利要件進行實體審查,導致新型專利權的權利內容存在著相當的不安定性及不確定性。若新型專利權人利用此一不確定的權利而不當行使之,可能產生權利濫用之情形,對第三人的技術利用及研發帶來相當大的危害,爰定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依專利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可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以釐清該新型專利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疑義,惟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若任何人認該新型專利有不應核准專利之事由,應依專利法第107條規定提起舉發,始能撤銷該新型專利權。
    46、何謂形式審查制?
    所謂形式審查制係指專利專責機關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審查,只根據新型專利說明書判斷是否滿足形式審查要件,而不進行須耗費大量時間之前案檢索及實體審查是否滿足專利要件(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
    47、何謂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
    答:「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係用於呈現專利實體審查時申請案請求項與引用文獻相關段落處關於新穎性或進步性關聯性之比對紀錄,專利審查人員會將其關聯程度與引用文獻類型相對於請求項給予【X、Y、A、D、E、O、P、L】等關聯性代碼。
    48、新型專利申請案申請日起2個月後提出之補充、修正,智慧局如何處理?新型專利申請案如距申請日已逾2個月,是否可以隨智慧局之來函作該函所要求補充或修正事項外之主動補充、修正?
    申請人主動申請補充、修正,應依專利法第100條規定於2個月內為之,如逾越該期限提出補充、修正者,將不予受理。如申請人於智慧局依職權通知補充、修正時,除就智慧局要求補充、修正之部分進行補充、修正外,其餘部分如發現有撰寫不當須作補充、修正,得一併提出。基於新型專利僅為形式審查,申請人所提之補充、修正是否有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非屬申請階段審查事項,對於該補充、修正均予受理,並續行形式要件之審查。
    49、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准或不准,所為之行政處分,為何叫做處分書,而不是審定書? 
    新型專利僅進行形式審查,相對於發明及新式樣專利採實體審查,其審查決定稱作審定書,因此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之決定,以處分書稱之。惟無論處分書或審定書,其性質都是行政處分。 
    50、新式樣專利的審查制度與發明、新型專利有何不同?
    新式樣專利審查制度不採發明之早期公開及請求審查制,也不採新型之形式審查制,申請專利之新式樣自文件齊備後智慧局即指定審查人員進行實體審查。
    51、新型專利雖已取得證書,但技術報告不利時,該證書是否有用?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結果並不影響已核准之專利權,該專利權未被撤銷前仍為有效。但行使權利時,專利權人應注意專利法第105條之規定,審慎為之。
    52、是否可以申請調閱他人已申請之技術報告?
    可以。技術報告之內容,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
    53、新型專利權消滅後,是否還可以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可以。
    54、何謂創作性?
    新式樣是對物品外觀之創作,因此並無如發明或新型進步性之概念,但新式樣仍須符合創作性之要件,新式樣雖具有新穎性,但其創作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者,仍不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新式樣專利,此即創作性。
    55、聯合新式樣專利與新式樣專利有何關係?
    聯合新式樣只是在確認原新式樣近似之範圍,故聯合新式樣是從屬於原新式樣專利權,不得單獨主張,且不及於近似之範圍。原新式樣專利權撤銷或消滅者,聯合新式樣專利權應一併撤銷或消滅。
    56、何謂專利權讓與登記?應如何辦理?
    專利權是財產權的一種,可以為交易之標的,專利權讓與是指專利權人將其專利權讓與他人而言,至於讓與之原因可能是買賣、贈與或互易,不一而定。專利權之讓與於雙方當事人間達成合意即發生權利轉讓之效力,但是必須向智慧局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此即專利權讓與登記。申請專利權讓與登記換發證書者,應由原專利權人或受讓人備具申請書、專利證書及規費,並檢附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
    57、何謂舉發?
    對於專利權,除涉及權利歸屬問題,限由利害關係人提起外,任何人認為其有違反專利法有關規定者,皆得提起舉發,請求撤銷該專利權。
    58、舉發時專利權人是否可以更正說明書(圖說)或圖式?
    智慧局於舉發審查時,得依專利權人申請或依職權通知專利權人更正說明書(圖說)或圖式,於此情形智慧局應通知舉發人。
    59、舉發期間,專利權是否有效?
    在舉發期間,專利權仍然有效,並不因為有舉發程序而發生失權之效力。故專利權人仍應按時續繳年費,以維持專利有效性。
    60、專利權消滅後,是否可以申請舉發?應如何辦理?
    具有利害關係人之資格且對於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即使專利權已期滿或當然消滅,仍可提起舉發。舉發時,除須檢附理由、證據及規費外,尚須檢附利害關係人身分及有可回復法律上利益之證明文件。
    61、如果被舉發成立後,其專利權效力為何?
    舉發案經審定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確定後,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62、已核准公告的專利,第三人發現有不應該核准的資料,可否主動提供給審查人員撤銷其專利權?
    已核准公告的專利權,第三人發現有不應該核准的資料,原則上應提起舉發請求撤銷專利權,其未提起舉發而提供證據資料給審查人員請求撤銷專利權者,如為發明或新式樣專利權,智慧局可視證據內容審酌是否發動依職權審查;如為新型,則因新型並無依職權審查之適用,因此除循舉發程序外,不會依職權撤銷新型專利權。
    63、已經核准的專利,為何又會被撤銷?
    核准專利須具備許多要件,但在審查時卻祇能就當時所蒐集到的有限資料加以審核,不可能將所有的有關資料完全蒐羅無遺。為了補救因此而產生的缺點,乃有所謂公眾審查制度的規定,就是凡經審定准予專利權者,必須公告於專利公報,而且任何人都可以到智慧局取得該專利權的詳細資料(閱覽或影印)。如果認為有違反專利法規定者,除涉及權利歸屬問題限由利害關係人提起外,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舉發。經審查結果,如認為舉發理由成立者,就要撤銷其專利權。
    64、如果有侵權案件在法院審理,是否可以申請優先審查舉發案?
    可以,為保障專利權人合法權益,如有侵權爭端涉訟,有必要使正由智慧局審查中之舉發案,早日審查確定;因此涉及侵權訴訟之舉發案,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智慧局申請優先審查。
    65、侵害專利權有無刑事責任?
    自92年3月31日起侵害他人專利權已經沒有刑事責任,只有民事責任。
    66、發明專利權的效力為何?
    依專利法第56條規定,物品專利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方法專利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
    67、何謂專利年費?
    專利年費是專利權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專利權有效存在,應每年按時繳納規費。
    68、專利權被撤銷時,已預先繳納的年費是否可以退還?
    可以。依專利規費收費準則第7條第3項規定,專利權有拋棄或被撤銷之情事者,已預繳之專利年費,得申請退還。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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