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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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第二章著作
法條
第 五 條 內容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 一、語文著作
- 二、音樂著作
- 三、戲劇、舞蹈著作
- 四、美術著作
- 五、攝影著作
- 六、圖形著作
- 七、視聽著作
- 八、錄音著作
- 九、建築著作
- 十、電腦程式著作
法條
第 六 條 內容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法條
第 七 條 內容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法條
第七條之一 內容
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法條
第 八 條 內容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法條
第 九 條 內容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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