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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標分類

    商標、團體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

    商標權期限

    十年

    審查時間

    8個月

    公告期

    3個月

    年費制度

    第一期註冊費(1-3)、第二期註冊費(4-10)、全期註冊費(1-10)

    其他相關說明

    1.      商標申請一次可指定20種商品,超過者加收規費。

    2.      商標專用期限屆滿前6個月及屆滿後6個月內(規費加倍補繳)均可辦理商標延展,每次得延10年。

    3.      商標註冊之後連續3年未使用者,有遭撤銷之可能。

    4.      經核准審定之商標,應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全期或分2期繳納),始予註冊公告,並發給註冊證。

    備註

    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但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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