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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利分類 發明(特許) 新型(實用新型) 新式樣(意匠設計)
    申請制度 審查制 註冊制 審查制
    專利權期限 申請日起20年 申請日起10年 註冊日起20年
    審查時程 20或更多月 6~10月 8~10月
    審查時限 申請日三年內,任何人可請求實體審查。 不提供實體審查,但申請後任何人可提技術報告。 申請即進行實體審查。
    年費制度 年繳 年繳 年繳
    國際優先權主張 首先申請案件之申請日後12個月之內 首先申請案件之申請日後12個月之內 首先申請案件之申請日後6個月之內
    備註 發明專利採取早期公開制,申請日起18個月內公開(申請人可以在申請時,請求早期公開)。
    領證與年費繳納 日本新型:專利有效期限共10年,從註冊當天開始----申請日期+10年的日期,即為日本新型專利權限。
    申請後,約十個月內完成註冊(有申請就有註冊,日本新型申請並無實體審查程序),官方寄發「登錄証」。
    完成註冊後,如有需要,申請人可提出技術評價報告的申請(類似台灣新型)
    於註冊費繳交同時,已包含前三年年費(1~3年),之後(從第四年起)逐年繳交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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