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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1.26 大陸-大陸新專利法上路,新舊法差別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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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專利法於2009年10月01日實施,新專利實施條例於2010年2月1日實施。
    新舊專利法差別重點整理:
    1.       授予專利權的新穎性標準由“混合新穎性”改爲“絕對新穎性”。
    2.       新式樣專利權的授予增加了類似創造性的要求,要求專利權與過去設計或者習知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有明顯區別,幷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具有標識作用的設計排除在新式樣授權客體之外。
    3.       完全依賴中國大陸境內遺傳資源創造出來的發明,該獲得遺傳資源的途徑、方式等必須符合中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此發明必須說明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否則不能獲得該專利權。
    4.       取消了大陸申請人對涉外專利代理機構的指定。
    允許要申請外國專利的申請人委托任何依法成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而不是少數由國家知識産權局指定的代理機構。
    5.       賦予了新式樣專利權人許諾銷售權。
    如果在橱窗中展示、在廣告中宣傳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新式樣侵權産品的,權利人就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或者賠償損失。
    6.       增加了訴前證據保全措施。
    規定在起訴前,權利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更有利于其行使訴權。
    7.       完善了侵權賠償制度。
    由于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在實踐中較爲複雜和困難,爲此,新修改的專利法規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的獲利以及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爲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8.       明確將權利人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例如律師費和調查取證費等,納入侵權賠償的範圍,消除其起訴前的顧慮。
    9.       規定了合理平衡專利權人和公衆的利益關係的條款,有效防止對專利權的濫用。
    允許平行進口、增加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審批例外,即爲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資訊,皆不違反專利權。
    10.   完善了强制許可制度。
    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或者專利權人行使其專利權的行爲被認定爲壟斷行爲,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國家知識産權局申請强制許可。
    11.   規定了習知技術抗辯原則。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習知技術或者習知設計的,可以以此主張抗辯權,法院可直接判定被控侵權人不侵權。
    12.   對於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的兩種侵權行為,規定了統一的行政處罰。
    13.   增加了相關查處假冒專利行爲的執法措施,幷明確規定。
    第六十四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爲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爲有關的情况;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爲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行爲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爲有關的産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産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撰寫人:冠新智慧產權事務所 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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