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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6.30 大陸-好孩子外觀專利糾紛終審落槌
  • 資料來源:知識産權報 記者  趙建國

     

    "好孩子"外觀專利糾紛終審落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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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認爲對方生産的童車輪轂侵害了自己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好孩子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兩年前將中山寶寶好日用製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决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决,維持原判,認定“寶寶好”構成侵權,向原告賠償50萬元。
     
      誰也沒有想到,一個小小的童車輪轂,引發了一場歷時兩年多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近日,“中山寶寶好日用製品有限公司(下稱寶寶好公司)與好孩子兒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稱好孩子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决。法院認爲,好孩子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依法應受到法律保護;寶寶好公司生産、銷售侵犯好孩子公司涉訟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産品,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行爲、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一審法院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確定本案賠償數額50萬元幷無不當。因此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决”的終審判决。
     
      “好孩子”狀告“寶寶好”
     
      “對方的産品侵權在先,因此我們要以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好孩子公司法務部主任衛耀昌在接受中國知識産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2000年12月20日,好孩子公司向國家知識産權局申請了名爲“童車的輪轂”外觀設計專利,2001年6月30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爲ZL00350020.9。2008年初,好孩子公司發現,市場上有商家在銷售寶寶好公司生産的“寶寶好”703-R雙胞胎嬰兒車,該車帶有與好孩子公司涉訟專利相似的車輪。因此,好孩子公司認爲,寶寶好公司的上述産品侵犯了其外觀設計專利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008年3月,好孩子公司以此爲由將寶寶好公司起訴到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寶寶好公司立即停止生産製造、銷售侵權産品;銷毀庫存侵權産品及生産該産品的模具;賠償好孩子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幷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2008年5月,南京市中院在受理此案後公開進行了審理。
     
      “外觀設計專利的對比幷不複雜,我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上訴人、原審被告寶寶好公司出庭代理人湯喜友在接受中國知識産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寶寶好公司未生産被訴侵權車輪轂,而是通過市場采購方式購得,因此,寶寶好公司只是該産品的使用者,最多是銷售者,不可能是生産者;寶寶好公司對被訴侵權輪轂的使用和銷售行爲幷非出自故意,好孩子公司起訴後,寶寶好公司已立即停止采購該産品;侵犯外觀設計權行爲中,法律幷無“使用”構成侵權的規定,且寶寶好公司對被訴侵權輪轂已提供了合法來源,即便是銷售行爲,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好孩子公司作爲賠償依據所提交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不能作爲賠償的依據;好孩子公司涉訟專利不符合授權條件,不應受到保護。請求駁回好孩子公司的訴訟請求。
     
      涉訟物品對比基本相同
     
      一審庭審中,寶寶好公司對涉訟童車由其生産不持异議。雙方當事人均確認,將該車的車輪輪轂與涉訟外觀設計專利的公告圖片進行比對,兩者除被訴侵權産品輪輻接輪圈部略爲縮小外,兩者完全相同。該推車的車輪輪芯部分爲藍色。
     
      南京市中院審理認爲,好孩子公司涉訟外觀設計專利應受法律保護,被訴侵權輪轂侵犯了該司享有的“童車的輪轂”外觀設計專利權。本案中,寶寶好公司明確表示幷未提出涉訟專利的無效申請,故其所稱的涉訟專利不符合專利授權條件,不應受到保護的抗辯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通過對比,兩者基本相同,足以使消費者産生混淆和誤認,應認定被訴侵權産品與涉訟外觀設計專利屬于相似外觀設計;寶寶好公司主張的被訴侵權輪轂有合法來源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其應承擔的侵權責任不能轉移給案外人;寶寶好公司生産、銷售侵犯好孩子公司涉訟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産品,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行爲、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同時,對于好孩子公司要求寶寶好公司銷毀庫存侵權産品及生産該産品的模具的訴訟主張,判令寶寶好公司停止侵權已經能够達到制止侵權的目的,故對好孩子公司的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今年1月,南京市中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决,判决寶寶好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好孩子公司涉訟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爲;幷賠償好孩子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
     
      寶寶好公司不服一審判决,隨即向江蘇省高院提起上訴,其認爲涉案專利“童車的輪轂”是童車的一部分,屬于“産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單獨出售或者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設計”,不屬于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不應該授予外觀設計專利,不應給予法律保護。好孩子公司對此辯稱,專利是否有效應由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認定;請求維持原判。
     
      3月10日,江蘇省高院開庭審理了該上訴案,幷于近日作出上述終審判决。
     
      輪轂獨立申請的專利應予保護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曹新明教授在接受中國知識産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童車輪轂是童車的必要組成部分,但是這種緊密相連的關係絲毫不會影響輪轂作爲法律上一種獨立的物而存在,童車輪轂的所屬類別、所屬領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場所都能一一確定,其具有獨立價值。而且,根據《專利審查指南》,好孩子公司幷沒有將含有該輪轂的童車作爲外觀設計而申請專利,因此將童車中的某一部分——輪轂申請外觀設計的專利在法律上無可厚非。既然能够作爲法律上獨立的物,童車輪轂的外觀設計在符合一定法律條件的前提下理所當然屬于專利法制度保護的物件,其外觀設計專利應當獲得法律的保護。
     

      曹新明認爲,我國專利法第2條第4款對什麽是“外觀設計”給予了明確的規定,在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方面,以往均采用以照片或圖片爲准的方式。但是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人們逐漸發現,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沒有相應的文字說明,僅僅憑藉照片或者圖片未必能够真正反映權利人希望保護的全部範圍。因此,去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專利法修正案第59條第2款規定,不僅要以圖片或照片作爲權利保護範圍,而且還增加了用文字進行必要解釋與說明的要求,使視圖與文字共同展現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更爲明確、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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