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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11.24 大陸-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提審案
  • 資料來源:中國法院報 安健

    王興華訴黑龍江無綫電一廠,第三人王振中、呂文富、梅明宇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提審案

    專利申請人: 王興華

    創作人員: 王興華、王振中、梅明宇

       王興華、王振中、梅明宇與無綫電一廠于1990年11月1日簽訂了專利技術轉讓合同,許可無綫電一廠使用88202076.5號單人携帶型浴箱專利技術。期限自合同簽訂起至1996年3月專利到期止。合同還就入門費和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等作出約定。無綫電一廠按照合同的約定生産銷售了部分專利産品幷支付了部分使用費。1991年3月20日,王興華與無綫電一廠簽訂終止合同協議書,以該合同涉及的單人携帶型浴箱的結構形式在生産中無法實施爲主要理由終止了合同。1993年7月10日以後,無綫電一廠停止支付專利使用費。王興華等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此外,王興華與王振中、梅明宇、呂文富因涉案專利權屬發生糾紛,經法院審理確認專利權屬爲王興華、王振中、呂文富共有,梅明宇參與該專利的效益分配。

       此案經原審法院一審、二審、再審,幷經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原一審法院駁回王興華等人的訴訟請求,原二審法院撤銷原一審法院判决,改判無綫電一廠支付王興華等專利使用費324萬餘元。原再審法院撤銷二審法院判决,維持一審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經提審審理撤銷原再審判决,基本維持原二審判决。

       此案爭議的焦點是如何認定王興華簽訂的終止合同協議書的效力。原一審和原再審判决均認爲,由于在簽訂專利許可合同時王興華是專利證書記載的唯一的專利權人,雖然還代表王振中等其他人,但其簽訂終止合同協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專利權人與其他非專利權人共同作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與他人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且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其他非專利權人的權利義務的,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應當受到合同的約束,非經其他非專利權人同意,專利權人無權獨自解除該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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