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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2.02 大陸-(蘭貴人)茶葉商標紛爭塵埃落定
  • 資料來源:大陸法院網 通訊員 海華 記者 楊作品

     

    “蘭貴人”茶葉商標紛爭塵埃落定

    國家商標評審委認定“蘭貴人”是茶葉通用名幷撤銷該注册商標;海口中院裁定准許該商標糾紛案原告撤訴。

      某苦丁茶場狀告衆多商家 稱該茶場注册商標遭侵權
      海南×昌苦丁茶場于1993年開始苦丁茶的規模種植和生産。此後,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注册了“蘭貴人”爲該種苦丁茶的商標。2003年5月,國家商標局核准“蘭貴人”爲×昌苦丁茶場的注册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爲第30類(茶、咖啡、糖等)。

      海南萬福隆百貨公司(下稱萬福隆)等商家在×昌苦丁茶場取得“蘭貴人”注册商標後,依然在其商場內銷售包裝上突出使用“蘭貴人”字樣的部分品牌的茶葉。

      ×昌苦丁茶場認爲,在最權威的《中國茶葉大詞典》等茶葉詞典和論著中均沒有關于“蘭貴人”茶的記載,可見“蘭貴人”幷非茶葉通用名稱,萬福隆等商家的行爲侵犯了“蘭貴人”注册商標專用權,遂于2005年7月26日向法院起訴萬福隆等商家,請求法院判令萬福隆停止侵權行爲,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以及調查取證費用814元,幷公開賠禮道歉。

      萬福隆辯稱幷沒有侵權 “蘭貴人”是茶葉通用名
      對于×昌苦丁茶場的起訴,萬福隆辯稱:“蘭貴人”茶在市場上早已使用,尤其在我國南方等省區都有廣泛生産和銷售。在×昌苦丁茶場申請注册前,商場也在生産和銷售“蘭貴人”茶。萬福隆與其他廣大茶葉經營者一樣以“蘭貴人”作爲茶葉名稱而非商標使用,而且,産品包裝在“蘭貴人”注册前後均沒有變化,幷沒有假冒“蘭貴人”商標之意。總之,“蘭貴人”是茶葉行業公知公用的茶葉通用名稱,不具有商標的顯著性和可識別性,不符合作爲商標注册的法定條件。根據我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蘭貴人”不能作爲商標注册。海南省茶葉行業協會已經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蘭貴人”商標爭議,商標評審委員會也已受理了該注册商標爭議,依照《商標法》及有關規定,在“蘭貴人”商標爭議的結果沒有出來前,侵權一說無從談起。

      所以,萬福隆的行爲幷沒有構成商標侵權,也不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萬福隆請求法院中止對該案的審理,以免造成各方當事人不必要的損失。

      海南茶葉行業協會提出申請 要求撤銷“蘭貴人”注册商標
      ×昌苦丁茶場起訴萬福隆等商家侵犯“蘭貴人”注册商標權的案件,在海南茶葉行業産生極大的反響。不但被起訴要求經濟賠償的從事茶葉生産、銷售的商家覺得冤,就連一些沒有被起訴但與“蘭貴人”注册商標有關的茶葉生産、銷售商家也爲之一震。

      2003年7月,海南省茶葉行業協會以“蘭貴人”乃茶葉行業的通用名稱、不能作爲茶葉及相關産品的商標來注册爲由,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撤銷“蘭貴人”茶葉注册商標。

      海口中院暫中止案件審理 等待商標評審委裁定結果
      2005年10月,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蘭貴人”注册商標糾紛案。海口中院對該案審理認爲,鑒于本案社會影響較大,涉及企業衆多,且“蘭貴人”商標權的效力爭議已提交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爲正確、穩妥處理本案,海口中院當時做出裁定,對“蘭貴人”注册商標侵權案件暫時中止審理。

      海口中院擬等待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蘭貴人”商標爭議作出裁定後,再重新對該商標糾紛案件繼續進行審理。

      評審委撤銷該商標 法院准許原告撤訴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通過審查認爲,在爭議商標“蘭貴人”正式注册之前,我國南方市場上已存在以“蘭貴人”爲一種添香加味烏龍茶名稱使用的情况,且以“蘭貴人”爲名的茶葉在我國南方較大範圍生産和銷售,被相關公衆普遍接受,“蘭貴人”已成爲約定俗成的茶葉通用名稱,在茶商品上已無法起到標識商品來源的作用,故“蘭貴人”茶葉注册商標應予撤銷。據此,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08年8月25日裁定撤銷“蘭貴人”在茶、茶葉代用品、冰茶、茶飲料商品上的注册。

      2009年1月9日,×昌苦丁茶場向海口中院申請撤回起訴。近日,海口中院經過審理,准許×昌苦丁茶場撤回起訴。至此,歷時5年余的“蘭貴人”注册商標之爭終于塵埃落定。

      海口部分茶葉零售商 不知“蘭貴人”爲通用名
      昨日上午,記者對海口國貿、龍昆南路等地的一些茶葉零售商進行采訪。多數接受記者采訪的茶葉零售商表示,不知道“蘭貴人”是茶葉的通用名稱,也不知道“蘭貴人”能不能注册爲茶葉的商標。

      海口國貿銘×茶烟酒商店的老闆陳先生說:“我以前聽說過一些茶葉生産和銷售商因‘蘭貴人’商標糾紛而打官司,但不知判决結果如何,也不知道‘蘭貴人’是否屬于茶葉的通用名稱。”在該商店的貨櫃上,記者看到上面擺著4種“蘭貴人”茶葉。

      龍昆南路×瑞商行的女老闆何女士則表示,該店只是一般的零售商,對于“蘭貴人”茶葉商標根本不關心,也不清楚“蘭貴人”茶葉商標到底是怎麽回事。記者看到,該商行裏有3種牌子的“蘭貴人”茶葉。

      在數名接受記者采訪的茶葉零售商中,只有海口府城的福建籍茶葉零售商張先生知道“蘭貴人”爲茶葉的通用名稱。

      案件解析
      海口中院有關法官介紹,本案雖爲商標侵權糾紛,但雙方的爭議却不在于萬福隆等商家的侵權行爲,而在于“蘭貴人”是否爲茶葉通用名稱,實質上是商標的顯著性之爭。該法官從兩個方面對本案進行了解析。

      A、“蘭貴人”能否注册爲茶葉商標?

      本案中,中國茶葉協會、流通協會、南方各省區茶葉協會以及其他茶葉經營者的陳述意見可證明“蘭貴人”茶葉在20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在我國南方福建、雲南、海南、廣東、廣西等烏龍茶産區廣泛使用。而在海南,“蘭貴人”作爲一種常見的茶葉品種是衆所周知的事實。根據“蘭貴人”茶的使用歷史、範圍和相關公衆對該茶的認知,可以認定“蘭貴人”爲約定俗成的茶葉通用名稱。“蘭貴人”不屬于法定通用名稱,因此在各種法規以及茶葉詞典、論著中均找不到該名稱。

      商品通用名稱是表示某一商品或服務的種類、型號的通常名稱或約定俗成的稱謂,消費者難以將其與某個特定的商品經營者聯繫在一起。通用名稱不具有商標的基本功能——區別、導向功能,即沒有內在的顯著特徵,因而不能作爲商標注册和使用。其他茶葉經營者即使使用“蘭貴人”也不構成侵權。

      所以,“蘭貴人”商標最終被撤銷在茶商品上的注册亦在情理之中。

      B、法院爲何要中止本案訴訟?

      據分析,對于本案中止訴訟問題,海口中院合議庭有兩種意見:一方面認爲×昌苦丁茶場的商標權明確而有效,萬福隆等商家的侵權事實清楚,應儘快判决以維護×昌苦丁茶場的利益;另一方面認爲,“蘭貴人”在南方幾省區被用作茶葉名種是衆所周知的事實,而該商標的顯著性存在一定問題,且商標主管機關已受理撤銷該商標的申請,此外,本案對茶葉行業的影響巨大,涉及廣大茶葉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中止訴訟是最審慎、周全的考慮。經權衡,法院裁定中止訴訟。

      該法官稱,中止本案訴訟可省却諸多的司法程式和負擔,使雙方專注于商標撤銷程式,有利于行政部門作出公正裁决,更有利于法院正確裁判案件,平息糾紛,彰顯和提升司法裁判的權威和公信力。本案以×昌苦丁茶場撤訴而告終充分說明了法院裁定中止訴訟的正確性和妥當性。

      相關鏈結:商品通用名 禁止作商標
      商標俗稱品牌(英文爲brand),最早是指烙在牲畜背上表示歸屬的一種標志。然而,現代社會中商標的價值遠遠超越了標示作用,轉而演變成宣傳和塑造企業形象、彰顯商品質量以及商品使用者品位、精神和形象的工具。商標因此成爲一種重要社會公共資源,同時也成爲各權利人競相追逐和壟斷的物件。

      爲使公衆更易于識別商標,提高商標的知名度,商標權利人會儘量使用一些通用的公共辭彙,甚至以商品的通用名稱作爲商標。但是,以犧牲商標的顯著性爲代價來提高知名度是與商標的本意和基本功能背道而馳的,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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