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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11.03 大陸-七匹狼vs七色狼
  • 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 王文波

     

    "七匹狼"與"七色狼"商標注册行政糾紛案宣判
     
         “七匹狼”是服裝界小有名氣的一種品牌,當福建七匹狼集團有限公司發現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四川省大邑縣大莊園釀酒總廠提出的“七色狼”商標予以注册後,便申請撤銷,未獲批准,遂訴至法院,10月20日,本網從北京一中院獲悉,一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决,七匹狼集團有限公司提出的要求撤銷“七色狼”商標注册行政决定的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
     
           據悉,2008年6月4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關于第1408898號“七色狼”商標异議復審裁定書》裁定: “七色狼”商標予以核准注册。
     
          七匹狼公司在訴狀中稱:“七色狼”商標與“七匹狼”商標均爲三個漢字,且首尾兩個漢字相同,中間的“色”字與“匹”字都呈半包圍結構,在外觀形態上極爲相似,二者構成近似商標; “七色狼”幷非“七種色彩的狼”,它亦可以理解爲“七匹有色彩的狼”、“七頭有色彩的狼”,由此,其含義實質上爲“七匹狼”、“七頭狼”;兩商標核定的商品均爲第33類“酒(飲料)、酒、含酒精飲料”等,二者構成相同商品至少是類似商品。據此,七匹狼公司認爲,“七色狼”商標的申請侵犯了七匹狼公司及關聯企業“七匹狼”中國馳名商標注册商標專用權,依法應不予核准注册。另外,七匹狼公司還認爲,“七色狼”用作商標傷害了七匹狼公司的企業和品牌形象,幷且有悖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消費者在看到“七色狼”商標時,第一反應即爲“色狼”,“色狼”是一個帶有常識性含義的貶義辭彙。由于“七匹狼”在市場上和公衆心目中所具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七色狼”的含義容易給人産生“七匹色狼”或“七頭色狼”的印象,這種傷風敗俗的影射將嚴重傷害原告企業利益和品牌形象。請求法院撤銷該决定。
     
           商評委稱:“七色狼”與在先注册的 “七匹狼”商標在讀音、外觀、含義等方面存在明顯差別,兩商標在市場上幷存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未構成近似商標。七匹狼公司在評審過程中幷未提及“七匹狼”商標于2002年被商標局認定爲馳名商標的事實,幷且這一認定時間晚于“七色狼”商標申請日三年多,幷不能證明其商標于“七色狼”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馳名。七匹狼公司請求法院對其商標馳名的事實再次確認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援。由于“七色狼”商標與原告的“七匹狼”商標幷不近似,所以消費者不易將被异議商標與原告相聯繫。同時,“七色狼”商標的含義與“色狼”一詞有明顯區別,因此不能認爲其使用有悖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不良影響。
     
           四川省大邑縣大莊園釀酒總廠在向法院提交的書面答辯意見中認爲:“七色狼”商標與“七匹狼”商標不是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者在讀音和含義上截然不同。四川省大邑縣大莊園釀酒總廠于1998年12月11日就向商標局申請“七色狼”商標,而七匹狼公司注册于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的“七匹狼”商標是在2002年2月8日被認定爲馳名商標。其申請商標注册在前,七匹狼公司的商標馳名在後。“七色狼”作爲商標注册及使用,沒有有悖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問題,不存在不良影響。
           北京一中院審理認爲,《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注册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册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本案中,“七色狼”商標爲“七色狼”文字商標,引證商標是由“七匹狼”、“SEPTWOLVES”及“飛奔的狼圖形”三者構成的文字圖形組合商標。將被异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讀音、外觀及構成要素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在商標整體外觀上幷不近似,將二者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不會造成消費者對産品來源的誤認。故“七色狼”商標與“七匹狼”商標幷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七匹狼公司主張“七色狼”商標與“七匹狼”商標系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援。同時,一中院還認爲,雖然七匹狼公司注册的“七匹狼”商標于2002年2月8日被商標局認定爲馳名商標,但上述時間晚于“七色狼”商標申請注册的日期(即1998年12月11日)。况且“七色狼”商標與“七匹狼”商標幷未構成近似商標,因此,法院也沒有支援“七匹狼”公司認爲“七色狼”商標侵犯其“七匹狼”中國馳名商標注册商標專用權的訴訟主張。
     
           此外,一中院還認爲,對于 “七色狼”商標的含義,消費者一般理解爲“七種色彩的狼”,而與“色狼”的含義不會産生必然的聯繫。故“七色狼”商標的注册不會有不良影響,也不會被認爲有悖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故“七匹狼”公司認爲“七色狼”用作商標傷害了其企業和品牌形象,有悖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和存在不良影響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也不予支援。
     

           綜上,一中院認爲,商評委作出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應予維持。“七匹狼”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一中院作出一審判决:維持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08年6月4日作出的《關于第1408898號“七色狼”商標异議復審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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