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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5.11 大陸-米其林平行進口缺陷與漏洞
  • 資料來源:法制日報 記者 王婧 實習生 黃希韋

     

    國內法院判决首例商標平行進口案
      4月24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庭審理宣判了一起特殊的知識産權案件。原告是以生産輪胎聞名的世界500强企業——法國米其林集團,被告是長沙市銷售輪胎的兩個個體工商戶。法院一審判决被告停止侵權幷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元人民幣。
     
      原告起訴的理由,是被告銷售的“米其林”輪胎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而被告却認爲,其銷售的“米其林”輪胎却幷非假冒僞劣産品,是貨真價實的“米其林”輪胎。如果事實如此,米其林總部何以對兩家個體工商戶如此發難?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陳劍文親自挂帥審理了這起特殊的案件。她表示,“在一般的商標侵權案件中,大多是侵權商標對于商標權人的仿冒、假冒、搭便車等等表現形式。而本案所涉及的商標侵權,幷不存在這些情况。從被告的答辯意見就可集中體現出來——我銷售的是真正的米其林輪胎,還是進口胎,爲什麽說我商標侵權”?
     
      本案一出,即引發了業內人士的極大關注。對于這種銷售正版商品的行爲,是否認定爲侵權?在何種情况下才能判定爲侵權?法院在判决中也作了詳細解釋。
     
      小輪胎引發知識産權官司
     
      個體工商戶談國强和歐燦接到法院的通知時,著實感到一頭霧水。作爲被告,他們想不通,這輪胎是正規渠道買來的,侵了誰的權?讓他們感覺擔憂的是,在原告向法院遞交的一份長達十幾頁起訴狀中,他們被請求給付高達十萬元的賠償金。
     
      據悉,原告米其林是一家法國企業,1863年成立,是世界著名的輪胎生産商和全球500强企業之一。原告相關商品上的“輪胎人圖形”與“MICHELIN”系列商標在全球擁有極高的知名度和聲譽,在中國,該系列商標也很早就在輪胎與車輛等産品上獲得注册幷擁有極其廣泛的知名度。2008年4月,原告代理人發現被告談國强和歐燦在長沙一個小市場零售輪胎,認爲該輪胎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標專用權的産品,遂購買一隻輪胎幷予以公證封存,幷于2009年1月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幷在媒體上發表聲明以消除影響。
     
      對于這一系列請求,被告覺得難以接受。一方面,經技術鑒定,涉案輪胎産自原告的授權廠,即米其林日本東京公司,幷非假冒僞劣産品,原告將之稱爲“侵權産品”幷且爲他們冠上“侵犯商標專用權”之罪名簡直不可理喻。另一方面,被告稱涉案輪胎是他們從長沙市雨花區歡樂輪胎經營部購進的,而後者售給前者的輪胎又是從廣州天河區港達輪胎銷售中心單位買入的,輪胎來源渠道幷無違法之處。因此,被告始終都認爲不應被冠以“侵權”之名,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
     
      焦點集中在3C認證
     
      法庭上,對于涉案輪胎系産自日本的正品這一事實,當事人雙方幷無异議。擺到他們桌面上的焦點,是被告銷售輪胎行爲的定性問題,即被告的行爲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有權。
     
      而在解决這一焦點之前,當事人雙方爭議的焦點集中在輪胎認證問題上。
     
      黃義彪向記者表示,中國銷售的輪胎都需要具備3C認證。這是一種帶有强制性的行政認證。然而,被告銷售的輪胎,雖然是日本進口的“米其林”輪胎,但其是面向歐洲和巴西市場生産的,幷沒有符合中國3C認證的標準,因此是不應當在中國市場銷售的。
     
      被告則提出:沒有3C認證標志的産品不能認定爲商標侵權産品。國務院《認證認可條例》規定對輪胎産品要求進行國家强制認證,但該條例系行政管理法規,僅規定未經3C認證的産品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行政責任,幷未規定構成商標侵權責任。
     
      3C認證是一種行政許可,何以與商標專有權聯繫?黃義彪表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7條規定,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而沒有經過原告允許也沒有通過3C認證的産品在中國使用,其安全性難以獲得保障,在此類産品上標有原告商標的情况下,一旦出現問題毫無疑問會嚴重影響原告商標聲譽和原告的利益。
     
      除此之外,黃義彪還表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是商標侵權的基本構成條件。本案中,雖然被控侵權商品及其商標都系原告製造,但是否將帶有原告商標的産品投放市場以及何時投放市場,投放哪國市場,正是原告商標權的權利體現。顯然被控侵權産品是用于投放國外市場的,由于沒有經過中國政府的强制安全認證,原告是不可能將其投放到中國市場的,因此本案被告的銷售行爲是一種明顯的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原告商標的侵權行爲。
     
      法院判决被告賠償原告損失
     
      作爲本案的主審法官,陳劍文向記者表示,“對該案應當從兩方面來看:一方面,從相關公衆的角度來看,首先是銷售這種輪胎的合法性問題。這裏涉及3C認證問題。根據産品目錄,本案所涉及的輪胎是需要國家强制認證的輪胎産品。沒有經過3C認證的同型號輪胎是不能上市銷售的,相關的銷售行爲是違法的,違法的行爲是理應被制止的。有人說,即使這種行爲應當被制止,那也是行政機關來制止,而不應是商標權人。如果換個角度來看,站在消費者的角度,你買到這麽一隻違法銷售的輪胎,沒有經過安全認證,你希望主張權利的時候,而你又找不到賣輪胎給你的人了,于是你想投訴,一方面,你可出找相關的行政機關去投訴,另一方面,你能不能找廠家要求退貨?顯然,消費者是可以找廠家的。那麽消費者憑什麽找廠家呢?消費者只能通過輪胎上標注的商標找商標所有人。所以,這只輪胎就跟商標權人的利益聯繫起來了。怎麽能說,這只輪胎跟商標權人無關呢”?
     
      “另一方面,從這種行爲侵害的商標功能來看。本案所涉及的商標侵權,與以往商標侵權的原理恰恰相反,相關公衆不會産生誤認,他們從輪胎上標注的“米其林”系列商標,就可以把生産、銷售這種不符合中國安全規範的輪胎的責任直接歸結到“米其林”商標注册人的身上。所有關于這只輪胎的負面評價都會算到商標權人的頭上,而這只輪胎在中國境內的銷售,確實與商標權人無關。例如,如果一隻專爲熱帶設計的輪胎在冰天雪地裏行使,就有可能導致爆胎。此時,相關消費者就會對這輪胎的質量産生否定性的評介,要求商標權人承擔責任。最終,由于這只胎是未經商標權人許可而在國內銷售的,商標權人雖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不明真相的相關公衆看到這只胎髮生事故,仍然會認爲這種品牌的胎質量不好。這就是對品牌的否定性評價。還有人認爲,這不是還沒有發生事故嗎,爲什麽要制止?我們知道,法律調整的是法律關係,而不是某個具體的事件,難道真要等到發生了車毀人亡的慘劇後,才想起這樣的行爲應當被制止嗎?3C認證的目的之一就在于提供安全保障,讓消費者放心、安心,也讓消費者和商標權人之間的關係,處于一個真實的狀態”。
     
      4月24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决。判决被告談國强、歐燦停止侵權行爲,幷且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元。至記者截稿時,該案仍在上訴期。
     
      商標法仍待完善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代理人王大造曾提出:“被訴産品不構成侵權,被訴産品屬于平行進口産品。”
     
      平行進口是否就能豁免“侵權”?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齊湘泉指出,商標平行進口又被稱爲“灰色市場”,是指注册商標持有人在某國(出口國)生産幷銷售帶有注册商標的商品後,第三人(進口商)將該商品進口到另一國(進口國),而該注册商標所有人或其他被許可人也在該進口國取得同一商標專用權。應當注意的是,平行進口有一個前提條件,即使用注册商標的商品的首次投放市場必須是商標注册人自己或者經其許可的行爲,其進口商品的渠道是合法的。
     
      那麽,平行進口行爲是否必然導致侵權免責呢?齊湘泉表示,我國目前幷無法律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在國內法層面,即使在商標法第52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中也找不到到這樣的規定,即進口帶有合法商標的外國製造商品是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而在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中,Trips協定本身回避了平行進口,從這條解釋不能推斷出商標權人在此問題上的排他性權利。
     
      面對法規的不明確性和實踐的不統一性,齊湘泉建議根據我國實際情况,借鑒歐盟《歐共體商標法一號指令》的做法。

      比如,該指令第5條第3款中從正面規定商標專用權人可以禁止“進口或出口使用該標示的商品”使得商標法和對外貿易法順利對接,但必須醒目標明實際生産者和産地等等,甚至對于本地産品的主要性能不同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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