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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國法院報 記者 余建華 通訊員 孟煥良 王琳琳
法院審理認爲,原告韶山公司依法從毛家飯店受讓幷享有“毛家”文字圖形組合注册商標的專用權,被告毛惠琴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但其在明知合同約定的“毛家”注册商標專用權許可使用期届滿的情况下,仍繼續在其經營的衢州市柯城韶山毛家飯店使用“毛家”文字圖形組合注册商標,侵犯了原告韶山公司的注册商標專用權。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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