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 2008.12.01 大陸-加盟過期仍用商標構成侵權被判賠償
  • 資料來源:中國法院報 記者 余建華 通訊員 孟煥良 王琳琳

     

    加盟過期仍用商標構成侵權被判賠償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商標侵權案,判决被告人毛惠琴立即停止侵犯“毛家”文字圖形組合注册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幷賠償原告韶山毛家飯店發展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
      韶山毛家飯店發展有限公司(簡稱韶山公司)前身系韶山毛家飯店。毛家飯店1995年9月注册“毛家”文字圖形組合商標,2005年3月8日,將該商標轉讓給原告韶山公司。
      2003年12月6日,毛家飯店與被告毛惠琴簽訂《特許加盟合同書》,約定毛家飯店特許毛惠琴在衢州市南區長途客運中心旁開設毛家飯店連鎖店,有償使用“毛家”注册商標及其相關店徽、招牌、標識和毛家企業文化等,有效期自2004年3月28日起至2007年3月27日止。合同期滿之後,毛惠琴沒有續約,但繼續使用“毛家”商標等經營飯店。

      法院審理認爲,原告韶山公司依法從毛家飯店受讓幷享有“毛家”文字圖形組合注册商標的專用權,被告毛惠琴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但其在明知合同約定的“毛家”注册商標專用權許可使用期届滿的情况下,仍繼續在其經營的衢州市柯城韶山毛家飯店使用“毛家”文字圖形組合注册商標,侵犯了原告韶山公司的注册商標專用權。遂作出以上判决。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