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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11.24 大陸-侵犯電腦軟體著作權糾紛提審案-取證陷阱
  • 資料來源:中國法院報 安健

     

    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北京紅樓電腦科學技術研究所訴北京高術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術科技公司 侵犯電腦軟體著作權糾紛提審案

      北大方正公司是方正RIP、方正字形檔、方正文合軟體的著作權人,也是日本網屏(香港)有限公司雷射排版機在中國的銷售商。高術公司曾爲北大方正公司代理銷售雷射排版機業務,銷售的雷射排版機使用方正RIP軟體和方正文合軟體。之後代理關係終止。高術公司與網屏公司簽訂銷售雷射排版機的協定,約定高術公司銷售雷射排版機必須配網屏公司的正版RIP軟體或北大方正公司的正版RIP軟體。北大方正公司懷疑高術公司有制售上述軟體的嫌疑,委派員工以個人名義(化名),幷申請某公證處公證人員參加,多次與高術公司員工聯繫購買雷射排版機。高術公司派員工在北大方正公司員工臨時租用的房間內安裝了雷射排版機,在北大方正公司自備的兩台電腦內安裝了盜版方正RIP軟體和方正文合軟體,幷提供了刻錄有上述軟體的光碟。某公證處對上述過程進行了現場公證。北大方正公司以高術公司侵犯其享有的電腦軟體著作權爲由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爲,北大方正公司采取的是“陷阱取證”的方式,該方式未被法律所禁止,應予認可,高術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爲。

      高術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爲,北大方正公司的此種取證方式幷非獲取侵權證據的唯一方式,此種取證方式有違公平原則,一旦被廣泛利用,將對本案的焦點在于“陷阱取證”方式合法性的認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種取證方式的合法性沒有明文規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决根據本案的具體情况,按照利益衡量及價值取向的方法,對該取證方式的正當性進行分析,進而肯定了本案北大方正公司取證方式的合法性。本案的示範意義在于,民事法律原則上不實行法定主義,對于法無明文規定的行爲,不能簡單地適用“法無明文禁止即允許”的原則,而需要根據利益衡量和價值取向决定其是否合法。這種裁判方法具有一定的普遍適用意義。

      該案曾被媒體稱爲“全國最大的反盜版案”,一度引起軟體行業及法律界的廣泛關注。該判决結果有利于解决此類案件取證難問題,起到威懾和遏制侵權行爲的作用,符合我國關于加强知識産權保護,努力創造有利于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法制環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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