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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10.06 大陸-白白豬vs蘑菇豬-智產權侵權案例
  • 資料來源,知識産權報記者:趙建國

    白白豬
    著名漫畫家張建庭於2006年創作的美術作品,如今已授權廣泛運用在服裝、公仔及玩具等商品上。(張建庭是恒詢網路股東和工作人員)
    2007年5月原告恒詢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發現廣州市廣百股份有限公司販售’蘑菇豬’印在雅芳婷布藝實業(深圳)公司生產的被套和枕套上。
    同年6月22日告上法庭侵犯白白豬著作權。

    蘑菇豬侵權白白豬著作權
    被告︰雅芳婷布藝實業(深圳)公司
          廣百股份有限公司
    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爲;判令兩被告支付侵權損害賠償費50萬元。
    恒詢網路︰
        白白豬作品借助網路已風靡大江南北,兩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使用白白豬圖案於生產、銷售床上用品,而銷售獲利。原告發現後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妥善解決,但被告置之不理。

    雅芳婷︰
    1. 白白豬的頭頂、耳、鼻、尾、手的畫法於2005年10月出版的(Q板動物卡通形象精品集)中都有,可見是以往他人創作的卡通形象移植匯合而成,並非完全創作。
    2. 該案蘑菇豬、與白白豬作品主題不相同,豬的体位、眼睛、手部動作、頸部均不同。
    3. 此外豬形象的線條簡單,豬鼻等器官的固有形象皆同無法避免。
        故通過複製形成具有實用功能工業產品,不構成侵犯著作權,況且蘑菇豬與白白豬差異巨大,不存在複製。

    廣百︰
        該公司與雅芳婷簽訂(專櫃經營合同書),並且與雅芳婷明確約定,雅芳婷保證所提供之產品府何有關知識產權法律規定,且不含有侵害任何地三方合法權益的因素等,該公司已謹慎審查注意義務,本案訴訟前該公司已根據雅芳婷統一部署撤下了涉案商品。商品銷售者只有在不能提供商品合法來源時才坦承侵權法律責任,故應予駁回。

     


    法院:
    1. 白白豬美術作品具有獨創性和審美意義之豬造型藝術作品,透過擬人化的動作、表情、飾物、紋身等方面多種變化,普通人觀看的標準,可認為是同一擬人化的造型,乃屬於同一白白豬美術作品。經比對蘑菇豬圖案與白白豬基本相同。
    2. 兩被告不能舉證證實蘑菇豬圖案另有著作權來源。故該院認定蘑菇豬是對白白豬作品銷作修改形成的。
    3. 由於廣百銷售的商品有合法來源,且沒有證據表明白白豬知名度達到較高程度,故認定廣百已合理注意義務,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返還侵權所得利潤。

    一審判決結果
    雅芳婷一次性向恒詢網路賠償經濟損失80000人民幣,廣百一次性向恒詢網路返還利潤8000人民幣。

     

     

     

     


     
    冒牌"白白猪" 侵權判定難
      閱讀提示
       近日,動漫作品“白白猪”盜版侵權案引起廣泛關注。雖然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審判决,認爲被告使用涉案圖案“蘑菇猪”對“白白猪”構成侵權,但關于動漫作品侵權怎樣判定,如何通過法律手段更好地保護動漫作品的知識産權,一直成爲法庭內外爭議的焦點。
     
      日前,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對“‘蘑菇猪’侵犯‘白白猪’著作權案”作出一審判决,判决被告雅芳婷布藝實業(深圳)有限公司(下稱雅芳婷公司)生産、廣州市廣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百公司)銷售的涉案被套和枕套産品上使用的“蘑菇猪”圖案,侵犯了原告廣州市恒詢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恒詢公司)“白白猪”圖案的著作權,被告雅芳婷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萬元,被告廣百公司向原告返還利潤0.8萬元。專家指出,對于動漫作品,應當在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的同時,進行知識産權的交叉保護,才能從根本上解决判定與保護的難題。
     

     

      “白白猪”案遭遇判定難
     
      “此案審理中的核心疑難問題,就是相關權利的判定。”此案審判長、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法官古新輝在接受中國知識産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案涉及電腦網路流行的動漫作品,屬較爲新型的案件,其作品是否獨創、完成時間都是侵權判定中的關鍵因素;而從美術作品角度看,有無版權登記更是其中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2007年5月,原告恒詢公司發現與其員工于2006年創作的動漫形象“白白猪”相仿的漫畫“蘑菇猪”,出現在被告雅芳婷公司生産、被告廣百公司銷售的被套和枕套産品上。2007年6月22日,原告恒詢公司以“蘑菇猪”侵犯“白白猪”著作權爲由,將雅芳婷公司、廣百公司告到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原告起訴要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爲;判令兩被告支付侵權損害賠償費50萬元。
     
      隨後,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兩被告在辯稱自己不屬于侵權理由的同時,被告雅芳婷公司認爲“蘑菇猪”與原告的“白白猪”作品主題與細節有諸多不同,不屬抄襲或侵權。幷當庭提供了其于2006年7月與布料供貨廠家簽訂的購買合同書,借此證明購買印有“蘑菇猪”的布料的時間早于原告“白白猪”登記時間。法庭查明,原告恒詢公司對“白白猪”作品雖于2006年10月27日在廣東省版權保護聯合會進行了作品版權登記,擁有著作權(除署名權爲作者外),但所稱作品完成日期爲2006年1月10日沒有相應證據證實,故對該項作品完成日期不予確認。
     
      法庭經過調查與審理,最終認爲,“白白猪”美術作品是具有獨創性和審美意義的造型藝術作品,經比對被告“蘑菇猪”圖案,其造型與原告作品登記的附圖基本相同。且兩被告不能舉證證實“蘑菇猪”圖案另有著作權來源,故認定“蘑菇猪”是對“白白猪”作品稍作修改形成的。兩被告生産、銷售使用“蘑菇猪”圖案的涉案産品,侵犯了原告對“白白猪”作品的修改權、複製權及發行權,應立即停止侵權。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决。
     
      侵權判定難在何處
     
      近年來,隨著國內動漫創作迅速繁榮,侵權案件間有發生。早在1996年,知名漫畫家張樂平的繼承人就曾起訴某企業未經同意,將張樂平創作的“三毛”形象注册爲商標;2007年,騰訊公司因廣東某公司在加濕器上擅自使用其QQ企鵝形象將該公司告上法庭。從諸多動漫作品侵權案的審理中不難看出,權利人自覺運用知識産權手段予以保護的作品發生侵權較易認定,而缺乏具體運用知識産權手段保護的作品,則在司法實踐中面臨判定難、保護難等問題。因此,“白白猪”案中曲折具有一定代表性。
     
      “就目前來看,我國現有法律制度對動漫作品的知識産權保護還不盡完善,亟須加强。”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梁興國在接受中國知識産權報記者采訪時認爲,法院常以侵犯著作權來處理類似案件,但著作權不同于專利權、商標權,其他人完全可能獨立創作出相同的或類似的作品,如果侵權人對原作品刻意進行某些程度的演繹,然後以獨立創作爲由抗辯,就會導致侵權判定標準不易掌握,從而可能會使侵權者逃脫懲罰或被减輕處罰。
     
      上海天宏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朱妙春律師在接受中國知識産權報記者采訪時認爲,現行法律對動漫作品幷沒有明確的界定,著作權法也未將動漫作品作爲單獨的一類作品予以明確列明。從實踐中看,大多將其認定爲美術作品,但它與純美術作品畢竟還是有區別的。
     
      動漫作品知識産權保護應雙管齊下
     
      資料顯示,目前國內已有5000多家動漫作品生産機構。2008年,中國動漫作品市場空間超過千億美元。由此,如何通過完善立法,運用知識産權法律手段有效打擊侵權、維護作品權利人權利成爲全社會關注的焦點。
     
      梁興國認爲,對動漫作品知識産權的保護而言,權利人首先要有自我保護意識。根據著作權法,動漫作品一經産生,其各項著作權利也就相應産生了,無需行政部門的特別授權。但從維權角度,權利人應及時向版權部門申請版權登記,版權登記證書可作爲權利人的維權證據,也是權利人許可使用和轉讓版權的重要憑證。
     
      朱妙春表示,對于動漫作品的保護應當從源頭抓起,也就是說從作品創意之初、産生的過程都應當予以重視幷通過立法加以保護。同時,在作品開發完成之後,對動漫作品的衍生作品的保護也應當給予重視。
     
      朱妙春指出,對于動漫作品,應當進行知識産權的交叉保護或者說立體保護,即一件作品通過版權、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多個途徑進行保護,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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