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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奧斯卡最佳原創音樂獎”等多項獎項的大片《臥虎藏龍》被判侵犯著作權,廣東高院民三庭(知識産權庭)日前向本報記者通報了案件的詳細情况。廣東高院終審判决認爲,《臥虎藏龍》三電影著作權人侵犯了阮曲音樂《絲路駝鈴》的著作權,判令賠償《絲路駝鈴》著作權人華南師範大學副教授寧勇2萬元。
原告:要求賠償128萬
寧勇于2001年12月向廣州中院提起訴訟,認爲中國電影合作製片公司、北京北大華億影視文化有限責任公司、英國聯華影視公司製作影片《臥虎藏龍》未經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絲路駝鈴》,侵犯了其多項權益。要求《臥虎藏龍》三電影著作權人支付使用及賠償費128萬元。《絲路駝鈴》阮曲音樂是寧勇1982年在中國音樂學院畢業時創作的,該曲完整演奏時間約8分鐘。
一審:侵權方無需賠償
一審法院同時認爲,《臥虎藏龍》劇組曾給《絲路駝鈴》作者寧勇郵寄過200美元的匯票,寧勇未領取該匯票,應當視爲《臥虎藏龍》三電影著作權人已經履行過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義務,不存在侵犯寧勇獲得報酬權的情形。
廣州中院一審判决《臥虎藏龍》三電影著作權人停止侵害寧勇《絲路駝鈴》樂曲署名權,在以任何形式再版電影《臥虎藏龍》時應當署名“寧勇作曲”,幷將“寧勇編曲”糾正爲“寧勇作曲”;三電影著作權人賠償寧勇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2萬元;本案訴訟費人民幣16410元由訴訟各方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擔。
寧勇不服廣州中院的一審判决,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
終審:侵犯著作權應擔責
廣東高院二審認爲,影片《臥虎藏龍》節選寧勇音樂製品《絲路駝鈴》中2分55秒的內容,縮節爲2分18秒作爲影片背景音樂,把寧勇表現沙漠駝隊堅忍不拔精神的《絲路駝鈴》,用于影片女主人公玉嬌龍憤然與匪首羅小虎激烈打鬥的場景。《臥虎藏龍》製片者未取得《絲路駝鈴》著作權人許可即使用作品,侵犯了寧勇的音樂作品著作權,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終審判决三電影著作權人酌情賠償寧勇經濟損失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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