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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商標相關案例:爭議的商標名稱是「JTP」
  • 97.12.29(一)

    1. 異議人:大陸地區?泉州特庫克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
    2. 被異議人:滿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3. 爭議條款:商標法第23 條第1 項第12、14 款
    4. 類別:第12類
      官方認定:
    • (1)就商標法第23 條第1 項第12 款規定來看:雙方商標圖樣都有相同的外文「JTP」,根據異議人檢送的中國大陸商標註冊證、由中國大陸的福建省人民政府、泉州市人民政府、福建省質量協會、福建省發明協會、深圳質量認證中心等機關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書證據資料影本,是可以證明異議人以「JTP」在中國大陸取得商標註冊,但是這些證書中只有2份有標示「JTP」字樣,雖然有表彰「JTP」商標使用在高耐磨合金鑄鐵氣缸套商品,具有良好品質及發明創新精神的事實,但不是異議人商標以行銷宣傳為目的的使用證據。
      另外,異議人檢送進口國內(台澎金馬)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影本數張,並沒有「JTP」字樣的標示,無法作為異議人商標使用的證據,此外,異議人商標的商品在我國的銷售金額及宣傳活動規模如何也沒有相關證據資料可以證明。所以很難因為異議人所附的證據資料證明在被異議人商標申請註冊時,異議人商標已經因為廣泛使用而廣為國內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熟悉而達到著名商標的程度,或被異議人商標有以不正當競爭行為搶先申請註冊的情形。
    • (2)就商標法第23 條第1 項第14 款規定來看: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不得註冊。雙方商標是構成近似,但是異議人並沒有提供被異議人如何知道異議人商標存在的具體證明,只有以異議人商標為著名商標,被異議人有因同業關係或其他客觀的事實,而推論知道異議人商標的存在,關於這點官方並不認定。況且從異議人所檢送的證據資料影本來看,異議人商標沒有達到著名商標的程度,所以很難依現有的資料認定被異議人商標有以不正當競爭行為搶先申請註冊的情形。 綜上所述,這件異議案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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