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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商標相關案例:爭議的商標名稱是「廣達」
  • 97.12.08(一)

    1. 異議人: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2. 被異議人:中台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異議人主張:廣達電腦(股)公司從民國77 年5 月設立後,就在筆記型電腦領域從事開發與製造,除了在我國獲准註冊多件「廣達」、「廣達電腦」系列商標外,並努力經營,民國88年1月8日剛上市的廣達電腦掛牌價就創下新高,取代華碩電腦成為新「股王」,設立到現在17 年來績效很好,榮獲眾多的獎項及殊榮,此外,異議人也跨足伺服器、手機、LCD 等無線通訊光電產品的研發製造,94年4月1日起異議人更將成立汽車系統部門,以跨入汽車電子領域,而有多角化經營及多元化產品的趨勢,異議人主張「廣達」、「廣達電腦」可以稱得上著名的法人名稱與商標。

    被異議人主張:異議人的經營重點在於3C 產品代工,而不是以自有品牌產品行銷的公司,而且被異議人實地查訪「燦坤3C 賣場」、「順發3C 量販」及ebay 台灣網站,都沒有發現異議人任何的商品掛名為「廣達」的產品,另外,國內有些廠商以「廣達」或近似的商標名稱作為商標獲准註冊在性質不同的商品。而且也查到桃園縣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台北市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以「廣達」為公司商號的命名也普遍存在於各行各業,並不是異議人首創之舉,認為「廣達」商標及公司名稱並沒有強烈的識別性,只要商品性質可以區別,市場區隔明顯,消費者就不致於混淆誤認。

      官方認定:
    • (1)就商標是否近似及其近似的程度來看:被異議人「廣達」商標是由中文「廣達」所單獨構成,與異議人「廣達」、「廣達電腦」商標比較,二者給人的印象都是由相同的中文「廣達」所構成,屬於構成近似的商標。
    • (2)就異議人商標是否是著名的商標來看:異議人廣達電腦(股)公司成立在民國77 年5 月,主要是從事筆記型電腦領域的開發與製造,早在民國78 年起就陸續以「廣達」2 字作為商標圖樣之一在我國申請獲准註冊,指定使用在「電腦程式設計及資料處理之服務」、「營建及修繕包括電子儀器、電腦、科學儀器、醫療器材等之按裝、保養及修護之服務」、「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編譯、出版、發行等業務之服務、..、電腦系統操作訓練之服務」,取得註冊第41864、41049、42311號「廣達及圖QUANTA」商標,因為商標權已經到期沒有辦理延展而消滅,等到88 年起陸續以「廣達」及「廣達電腦」(電腦不在專用之內)作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在電腦、電路板、介面卡、..、書籍、新聞雜誌、..等商品及電子儀器、電腦、科學儀器、醫療器材等之按裝修理、..等服務,取得註冊第909365、946129、898936、939234、124031、133616 號等14 件商標,民國88年1月8日剛上市的廣達電腦掛牌價就創下新高,取代華碩電腦成為新「股王」,90年名列台灣第4 大民營製造業公司,營運績效第5名(資料來源:中華徵信所91 年6 月出刊),兩岸三地千大企業第15名(資料來源:商業周刊91 年7 月出刊),進出口實地績效第1名,並獲頒經濟部國貿局「金貿獎」,91年以571 萬台出貨量,超越全球筆記型電腦市場19%的規模,躍升全球第1大筆記型電腦製造廠及全台第4大民營製造業(資料來源:天下雜誌、中華徵信所),而且異議人公司董事長林百里先生的卓越領導,不僅榮獲美國Business Week 評選為全球25 位頂尖經理人之一,92年4月又獲頒總統府「二等景星勳章」,廣達電腦更締造出全球百大科技產業經營績效第2 名的殊榮,此外,異議人也跨足伺服器、手機、LCD 等無線通訊光電產品的研發製造,94年4月1日起異議人更將成立汽車系統部門,以跨入汽車電子領域,而有多角化經營及多元化產品的趨勢,異議人「廣達」、「廣達電腦」商標表彰所生產製造的電腦及其相關週邊商品及服務,經由異議人在全球各地銷售,並透過報章雜誌廣告廣為報導宣傳,17年來績效很好,進出口實地績效有好幾次獲得經濟部國貿局頒發績優外銷廠二等獎、績優外銷廠部長獎、績優外銷廠院長獎、金貿獎等獎項,根據異議人檢送的資料有:我國商標註冊資料、有關異議人的網路相關報導、天下雜誌網站有關異議人的相關報導、94年3月16日的工商時報報導、異議人91年度年報部分摘錄等證據資料影本,官方認定異議人「廣達」商標93年6月30日申請註冊時,所表彰的信譽及品質,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達到眾所周知的著名商標。
    • (3)就相關消費者對商標的熟悉程度來看:因為異議人「廣達」、「廣達電腦」商標是著名商標,而且被異議人並沒有提出商標的使用情形,官方無法審查認定。所以消費者是比較熟悉異議人商標,自然應該給予較大的保護。
    • (4)因為雙方商標給人的整體印象都是相同的中文「廣達」,二者近似程度極高,而且異議人「廣達」、「廣達電腦」商標有很高的著名程度,給消費者的印象自然具有相當高的識別性,消費者比較熟悉的商標,應該給予較大的保護。綜合以上因素加以判斷,被異議人商標指定使用在不同類的「殺蟲劑、...、芳香劑」商品的存在的確會減損異議人商標的價值或是有搭便車不勞而獲的情形。
    • (5)被異議人列舉多件註冊在商品性質不同的「廣達」商標,有幾件商標權已經到期沒有辦理延展而消滅,其他多件商標權雖然有效存在,但是商標圖樣與本案不同,另外所列舉的註冊第820443 號「廣達」商標,是屬於另案註冊,這件是否妥當合適的問題,基於商標審查個案拘束原則,被異議人的主張不足採納。所以,這件異議案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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