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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商標相關案例:爭議的商標名稱-TELEFUNKEN
  • 97.11.24(一)

    1. 異議人:德商.德律風根授權公司
    2. 被異議人:美利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異議人主張:「TELEFUNKEN」商標為一個創造性的文字商標,是異議人所首創的,使用在無線電發射機、天線、電子電視接收機、錄音機、電子電視照像機等商品,除了在世界各國獲准數百件商標外,民國72 年起也陸續在我國取得第206719 號「TELEFUNKEN」等8 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在電視機、電唱機、收音機、錄音機、錄放影機、熱水器、烤箱、通訊器材、開關、插頭、插座、整流器、販賣機、電池、電晶體、二極體、印刷電路板等電器及電子商品,異議人並積極推廣銷售各相關商品到台灣,而被異議人美利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是核准設立在88年1月29日,所經營的事業中的電器批發業與異議人所經營的電器電子事業有極為密切的關聯性,然而被異議人之後以相同的外文「TELEFUNKEN」作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電壺、電咖啡壺、吹風機、風扇、電子鍋、電熱水瓶等商品,與異議人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二者性質上都是屬於一般家用的電器商品。

    被異議人主張:除了註冊第206719 號商標圖樣為「TELEFUNKEN」外,其餘7件商標都是由中文「德律風根」及外文「TELE」、「FUN」、「KEN」以直立式排列放置在圖形內所組成,這7 件商標與異議人商標不構成近似,而且異議人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被異議的8 件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並不是同一或類似關係,異議人商標的商品沒有在我國市場行銷,相關消費者也不認識。

      官方認定:
    • (1)就商標是否近似及其近似的程度而言:被異議人商標是由外文「TELEFUNKEN」所單獨構成,異議人商標也是由相同外文「TELEFUNKEN」所單獨構成,二者外文排列順序完全相同,而且都是大寫印刷字體,外觀字體一樣,讀音也相同,是構成近似的。
    • (2)就商品是否類似及其類似的程度而言:被異議人商標指定使用在電壺、電咖啡壺、吹風機、風扇、電子鍋、電熱水瓶、電磁煎盤、烘碗機、濾水機、開飲機、逆滲透純水機、冷氣機、除濕機、空氣淨化機等商品,與異議人商標核准而且也辦了幾次延展註冊指定使用在電視機、電唱機、收音機、錄音機、雷射唱機等商品相比較,二者都是一般家用或廚房用電器商品,在現代社會中能夠滿足一般人居家生活、飲食起居便利的需求,就這方面來說,二者常來自相同的產製業者,或透過相同的行銷管道及販賣場所進行銷售,在用途、產製者、行銷管道及場所等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的地方,所指定使用的商品間也存在相當程度的類似關係。
    • (3)就商標識別性的強弱而言:異議人「TELEFUNKEN」商標是異議人在西元1903 年(民國前8年)所首創,文字組合是具有創意性,是一個創造性文字商標,除了在世界各國獲准數百件註冊商標外,民國72 年在我國取得註冊第206719 號「TELEFUNKEN」商標,76 年起也陸續取得註冊第389634、380726、380798、383762、387972 號「TELEFUNKEN-Star Device」商標及註冊第406952、30527 號「德律風根及圖TELEFUNKEN」商標,都獲准延展註冊,官方認定異議人商標應具有較強的識別性,會讓消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而且被異議人商標與異議人商標完全相同,自然容易引起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 (4)就相關消費者對商標的熟悉程度而言:異議人商標是異議人在西元1903 年所首創,異議人以「TELEFUNKEN」商標所產銷的商品非常多,如無線電發射機、天線、電子電視接收機、錄音機、電子電視照像機等商品,除了在世界各國獲准數百件註冊商標外,民國72 年起也陸續在我國獲准註冊多件商標,指定使用於電視機、電唱機、收音機、錄音機、錄放影機、熱水器、烤箱、通訊器材、開關、插頭、插座、整流器、販賣機、電池、電晶體、二極體、印刷電路板等電器及電子商品,異議人並積極推廣銷售各相關商品到台灣,異議人有檢送西元1903 年商標註冊證影本及德國專利商標局所核發的商標註冊證證明本1 份、商品型錄正本及影本、世界各國商標註冊一覽表、我國商標註冊證、異議人空運提單及往來信函、商標移轉契約書影本等證據資料。然而,被異議人商標的使用情形則因為沒有提出相關證明而無法審查認定。所以,可以確認消費者比較熟悉異議人的商標。
    • (5)縱使雙方商標所指定商品間類似的程度比較低,然而雙方商標整體給人的印象都是相同的外文「TELEFUNKEN」所單獨構成,二者近似程度非常高,考量外文「TELEFUNKEN」的文字組合具有創意性及識別性,是異議人所首創的,而且消費者比較熟悉異議人的商標。所以,異議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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